數月前媒體曾經報導,部分新型專利將專利名稱冠上宣稱醫療功效的用字,以達到某種程度的廣告效果,針對此現象目前智慧財產局已有公告說明。

    新型專利之專利權,經過申請提出之後,在規格上符合形式審查的規定即會准予專利,雖然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技術鑑定報告,但報告依舊是判斷新型專利的可專利性,簡而言之,專利法所討論與規範的是某項技術的創新程度與保障創作人在一定時間內實施創作的權利。然而醫療相關業務管理,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因此新型專利商品化後之產出是否具有療效,乃受到醫藥相關法令管轄,智慧財產局不會對於產出物品是否有醫療功效進行任何審查。

    倘若新型專利之名稱涉及醫療廣告效果,其法規之適用應回歸到醫療法之範疇,文字內容須符合醫療法各條中對於醫療廣告的各項規定,因此申請人在申請此類新型專利時,除了要考量是否具有可專利性之外,也須注意名稱用字跟商品之間的結合,是否已觸及法規中與招徠醫療業務相關的描述,而未來智慧財產局若遇到相關新型專利申請也會附帶相關提醒,以避免申請之後產生其他法律事件。同智慧財產局所公告,一般民眾對於此類說明有所疑慮,可以向主管機關主動詢問,以免因為不實的廣告造成損失。

參考資料:專利法、醫療法、智慧財產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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