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以物體的外觀而言可擴及造型、花紋與色彩,乍看之下能夠提出的申請應是自由廣泛,但有四類設計雖可應用於物品外觀之上,卻因為其設計之基本概念本質上不具創新意義或因為其他法規的規定,已明訂無法被准予設計專利。

    以創新的角度,若造形設計僅只是為了對應物品的功能或其他物品之功能,而不是以視覺訴求做出發點,則此設計即不符合設計專利的標的,例如:滑軌之凹槽、齒輪上的齒槽等,由於前述設計相對於其他物品屬必然匹配的基本形狀,是單純的功能性設計而不得准予專利,此外,積體電路或電子電路布局除了是單純的功能性設計之外,亦同時受到「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規範,因此在專利法之中特別將此類設計排除。然而,使用於物品上的色彩配置可以申請設計專利,但單純的美術創作原則上不屬於能被准予設計專利之標的,以能被產業生產利用做為考量,設計須能夠實際應用在物品之上且能透過生產程序重複再現,因此若藝術創作能應用於物品且能被重複大量製造,則此設計亦得准予專利。

    回顧以上三種不得准予設計專利之標相當直接明瞭,惟每類專利均規定的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創作不得准予專利較難以拿捏判斷標準,因此不論是在提出設計專利或其他類型專利時,仍然要將是否被時下的社會風氣接受或商品化之後涉及違法納入創作的考量。


參考資料:台灣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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