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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8月23日蘋果日報報導,日本有人設計「翻群機器人」程式,製造出虛擬ID後加入某個Line群組,然後可以在一瞬間解散群組。新北市某少女取得翻群機器人程式後,用來解散了一個網購服飾群組,經營該群組的賣家非常生氣,套出某少女的實話後,向警局報案,警局以妨害電腦使用罪函送法院少年法庭,最重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隨著網路社群的風行,各式社群出現了群組功能,基於不同目的、身分而產生各種群組,社群成員也有機會加入各種群組,群組的管理因此變得日漸重要。而群組的管理方式,例如新增、移除群組成員,或是改變成員的權限,視系統(社群業者)之設定而異。例如臉書的社群,只有具管理者權限的成員,才能夠移除成員;至於Line的群組,在功能上,並沒有管理者與一般成員的區別,也就是說,人人都具有管理者權限。所以Line群組的成員名單,其實任何一個成員都可以編輯,換句話說,Line一開始就授予每個群組成員可以新增或刪除成員的權限。所謂翻群機器人,也不過就是在加入某群組之後,以程式自動化地、快速地把所有成員一個一個刪除,直到刪光所有成,群組自然就解散了。

報導內容只說警方以「妨害電腦使用罪」函送少年法庭,但沒有說明使用的法條。對照刑法妨害電腦罪章的可能適用法條,不外乎刑法第358條、第359條和第360條,以下簡單地逐條檢討:

一、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在此暫不檢討立法本身的問題(以下兩條也是)。使用翻群機器人,是把程式裝在自己的手機或電腦上,合法送出刪除成員的指令到Line的伺服器,Line的系統也依照上述系統的權限設定,接受並在伺服器執行刪除成員的指令,而其他成員是在自己的手機或電腦上看到執行的結果,其間並沒有「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58條之罪

二、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使用翻群機器人之後,會造成Line伺服器與群組及使用者有關的電磁紀錄被修改(變更)甚至刪除,但請回頭看看條文內容, 一開始就是「無故」兩個字(另外兩條也是),作何解釋呢?在此忍不住向當年參與制訂草案的學者專家小小抱怨一下,立法者在強調明確性的刑法上加上不確定性高的用語,風險是要由司法來承擔的!從美國法(18 USC 1030)或歐洲理事會網路犯罪公約的用語可以看出,「無故」應限於「無授權(without authorization)」或「無權利(without right)」的情形。翻群機器人雖然變更或刪除了電磁紀錄,但這本來就是Line系統設定的權限所容許,所以沒有「無故」,也不成立刑法第359條之罪。

三、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刑法第360條的干擾電腦罪,是以電磁方式破壞對於電腦的可用性(Availability),參照立法理由,本條處罰之對象乃「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例如以DDoS方式攻擊電腦,當然成立,就本案來說,刪除這個群組,造成使用者的不便,對於可用性的確發生影響,但是影響極微,算不上是對於電腦及網路設備的重大影響,而且是權限所允許,也不符「無故」的要件,所以恐怕也不會成立。

那麼警局函送少女,表示警方錯了?不,警方沒有不移送的權利,有人告,就要送,但從警方是「移送」或「函送」,可以看出警方的態度。後者的意思是:有人這麼告,但我們(警方)覺得好像,可能,不確定是有那麼一回事,所以請您(檢察官或法院)參考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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