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請求項之功能性用語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資深專利工程師 蘇伯元

2014-09-29

       

專利請求項之目標,常見以物、或是方法二類去做撰寫,物之發明,主要以物之結構去描述;而方法之發明,主要是以步驟為請求項之元件去描述;但若以上述二類的撰寫方式描述,較不適合請求項精簡、確實之要求時,有時也會以功能性用語,撰寫專利範圍。

以功能性用語撰寫專利範圍時,必須於說明書實施例段落,記載相對應之步驟或是流程敘述,才能達到說明書明確且有具體揭露的要求,而在解釋以該功能性用語撰寫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該實施例段中,說明書敘述相對應段落之說明所能包含到實施該功能性用語之實施方式。

        依審查基準之分類中,又分為手段功能用語、以及步驟功能用語。手段功能用語系用於物之請求項中,其用語為「手段(裝置),用以…(記載功能)」,說明書實施例段落,記載該功能之相對應之結構或是材料等;而步驟功能用語擇系用於方法之請求相中,其用語為「步驟,用以…(記載功能)」,而說明書中應記載請求項中該功能之功能的動作,且應為複數個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

        判斷是否為手段功能用語之流程,

  1. 1.          該請求項記載技術特徵的記載形式是否為「手段(或是裝置)用以(means for)…」、「步驟用以(steps for)…」。
  2. 2.          該請求項之「手段(或是裝置)用以…」「步驟用以…」用語,是否有記載特定功能性用語,亦即該習知技術領域中之特定功能性用語。
  3. 3.          該請求手段功能用語,不得于該請求項中,記載詳述之步驟、結構或是材料。

 

于撰寫專利請求項時,手段功能用語僅是一種撰寫之工具,在特定技術特徵

情況比較適合使用,某種程度放寬以習知領域中之特定功能性用語撰寫技術特徵,然需要於說明書中記載相對應該特定功能性用語中,於該專利說明書中記載之相對應於該特定功能之具體步驟、結構或是材料,若說明書段落記載之具體技術手段無法對應,反而會使得專利範圍的可專利性受影響。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 專利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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