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專利申請(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5

 

一、前言:

電腦軟體發明納入專利保護範疇始自1980年代,我國自1999年制定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近年來因網路科技快速發展,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在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中佔有極高比率。電腦軟體基本上為演算法(Algorithm)之一種實施方式,若演算法之實施涉及技術領域之技術手段,例如將軟體所執行之技術步驟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即為專利法保護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請求項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請求項可分為物之請求項、方法請求項、紀錄媒體請求項及程式產品請求項等。撰寫時,應涵蓋全部申請標的,始能獲的最寬廣的保護。為明確且充分描述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技術特徵,電腦軟體所達成之功能得以流程圖(flow chart) 或功能方塊圖(functional block diagram)予以表現,以資料流程圖、虛擬碼、時序圖等輔佐說明,以揭露其發明的技術特徵。為符合據以實現的要件,說明書之揭露內容以流程圖為基礎者,應配合流程圖的操作順序描述該方法的各個步驟 ;以功能方塊圖為基礎者,應該描述該功能方塊圖中硬體各組件與組件間之連結關係(若為特殊設計之硬體,須明確界定組件之邏輯電路結構),或軟體各模組(modules)與硬體各組件如何相互關聯(例如URL中之元件圖及部署圖)。此外,申請專利之發明之軟體類型,宜記載於說明書,以增進說明書之易讀性。

三、不具技術性而不符合發明定義的類型

  1. 1.      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申請專利之發明為程式語言者,因屬人為的計畫安排(artificial arrangement),非利用自然法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1. 2.      非技術思想者:(1)單純之資訊揭示:資料格式本身僅是靜態的記憶體裝置,不具技術性 ;若僅揭露其內容資訊或格式,而未明確說明如何去利用或執行,則屬於單純之資訊揭示。若電腦系統的軟體或硬體與資料格式或資料結構互動結合之後,產生技術方面的功效,例如執行後可增強資料處理或儲存效能或加強安全性等,則具有技術性,符合發明之定義。(2)簡單利用電腦:若僅是利用電腦或網路、處理器、儲存單元、輸出入裝置,來取代人工作業,如此僅是使速度較快、正確率高、處理量大等發揮電腦之固有能力,則不具有技術思想。假若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例如克服了技術上的困難,或利用技術領域之手段解決問題,而對整體系統產生技術領域相關功效,例如增強資訊系統安全性、提高資訊系統的執行效率、加強影像辨識精準度等,則被認定符合發明之定義。若某個方法步驟原本需藉人類心智活動方能執行,而發明中以特殊演算法取代人類心智活動,則該演算法可令整體發明具有技術性。

四、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

1.說明書及圖式:說明書的撰寫應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說明書能了解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並可據以實現。若是執行特殊運算,則說明書所揭露的對應結構必須包含能達成該功能的特殊演算法,且該演算法必須在說明書中充分揭露,演算法可以用任何可理解的方式表現,例如流程圖、敘述文句、數學運算式、或其他可提供充分結構的方式,但不必列出演算法的程式碼或非常詳細的細節。

2.申請專利範圍:(1)方法請求項:應按照方法的流程記載電腦軟體所執行的步驟或程序。(2)物之請求項:(a)裝置或系統請求項:應敘明硬體各構件之間的連結關係,及軟體的各項功能是由硬體的那些構件所完成,據以界定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b)電腦可讀取紀錄媒體請求項:電腦可讀取紀錄媒體本身不能直接解決問題,但所記錄的資訊或是依據資訊之處理本身具有技術性

。(c)電腦程式產品請求項:電腦程式產品是指載有電腦可讀取之程式且不限外在形式之物。

 

參考資料:

1. 專利說明書撰寫實務,顏吉承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13年出版)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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