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說明書(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8-29

 

一、前言:

專利申請人申請發明專利,須準備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說明書應該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以作為普羅大眾參考用之技術文件。

二、說明書的載明事項:

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規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內容包括發明名稱、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及符號說明。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申請發明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發明名稱。二、技術領域。三、先前技術: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四、發明內容: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五、圖式簡單說明:有圖式者,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六、實施方式:記載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七、符號說明:有圖式者,應依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發明之性質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不在此限。說明書得於各段落前,以置於中括號內之連續四位數之阿拉伯數字編號依序排列,以明確識別每一段落。發明名稱,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其生物材料已寄存者,應於說明書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申請前已於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並應載明國外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者,說明書應包含依專利專責機關訂定之格式單獨記載之序列表,並得檢送相符之電子資料。」倘若以其他表達方式較為清楚者,亦能明確且充分表達申請專利之發明,滿足可據以實現的條件,則可不依上述之順序或方式撰寫。

  1. 1.      發明名稱:

說明書與申請書填寫的發明名稱應相同。

專施17.

 

發明名稱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並反映申請標的範疇,儘量使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之分類用語,以便於分類、檢索。發明名稱中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不可包含非技術用語,不可包含模糊籠統之用語,不應該只寫「物」、「方法」、「裝置」等。

2.技術領域

技術領域為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的或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具體的技術領域通常與發明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被指定的最低階分類有關。惟若申請專利之發明為開創性發明,不屬於既有之技術領域者,則只須記載該項發明所開發之新技術領域。

3.先前技術:

說明書中應記載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指出技術手段所欲解決的問題或缺失,內容儘可能引述先前技術之公開刊物專利文獻或非專利文獻之名稱和內容。引述專利文獻者,須說明專利文獻的國別、公開或公告編號及日期;引述非專利文獻者,應以原文說明該文獻之名稱、公開日期及詳細出處。開創性發明得不記載先前技術。

 

參考資料:

1.中華民國專利法。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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