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專利申請之修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9

 

一、前言

 

專利申請人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發明專利時,所提出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在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時,依據專利法第43 條之規定,得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下根據專利審查基準,簡述專利申請之修正。

 

二、修正之時機

1.          專利申請案經實體審查後,在發給審查意見通知之前。

2.          在初審核駁審定後,提出再審查的話。

 

三、說明書修正之項目

 

申請案於審定前,雖然對於據以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得進行修正,但修正之結果,不得增加其所未揭露之事項,亦即不得增加新事項(new matter)。

 

(1)   發明名稱

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不得以無關文字應且使用簡短明確詞句。

1.          修正後仍為相同方法或物品。

2.          修正以符合申請專利範圍之申請標的。

 

(2)   技術領域

不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範圍之原則下,可以修正技術領域;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時,技術領域亦應與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範疇相對應。

 

(3)   先前技術

當初申請時,雖已引述特定先前技術文獻、並未詳細敘述內容時,補充敘述該文獻的詳細內容,不構成引進新事項。另外,以下不得補充增加先前技術:

1.          增加用以據以實現該發明。

2.          補救申請時說明書內容揭露不明確。

 

(4)   發明內容

1.          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

2.          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3.          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5)   圖式簡單說明

得以修正圖式簡單說明

1.          與發明內容或實施方式之內容不一致。

2.          漏載圖式簡單說明。

 

(6)   實施方式

若申請專利範圍已明確記載之實施例,但說明書及圖式未揭露或揭露不足,可將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該實施例之內容,增加於說明書及圖式中。但所增加實施例,不可以構成「新事項」之實施例;若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可以直接且無疑問而瞭解之,則非屬於新事項之實施例。而補充實施例時,需注意不允許額外加入特定技術特徵於實施例中,如增加成分或再揭露特定物等超出說明書所支持。

 

(7)   符號說明

發明內容、實施方式、圖式已明確記載,得以修正於符號說明欄加入該等記載。

 

四、結語

 

申請人為了優先取得申請日,通常盡速將發明送審專利,導致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也常會發生錯誤、缺漏或內容不清楚等缺失。因此,為使申請專利之發明,能明確且充分揭露,得允許申請人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參考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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