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9

 

一、前言:
專利侵權的定義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就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的行為。

二、專利侵權的要件:

1. 專利權的有效性:

包括國家或地區的有效專利、專利在保護期限內、專利未遭舉發撤銷、按期繳納專利年費。

2. 有專利侵害的行為事實:

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就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的行為

3. 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

侵權行為人明知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就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的行為是屬於侵權行為,仍然執意去做,屬於故意的行為。侵權行為人沒有去查閱專利公報之專利,以至於他所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的行為,已經侵害他人的專利權,屬於過失的行為。根據專利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侵權的損害與賠償:

1. 故意罰三倍:故意侵權的代價是可能遭到判罰三倍損害賠償,外加對方的律師費用。根據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2.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期限:被侵權人知道有侵犯專利權的人起開始,可以請求侵權人損害賠償,此請求權的行使期限是兩年。自被侵權人知道有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發生起開始,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此請求權的行使期限是十年。根據專利法第九十六條第六項:「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3. 發明人的姓名表示權:發明人對於其所發明的專利有姓名表示權的行使權利,一旦姓名表示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姓名表示權或回復名譽。根據專利法第九十六條第五項:「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參考資料:

  1. 1.    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2. 2.      中華民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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