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授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5

 

一、前言:
專利授權意指專利權人同意讓其專有排他的專利權利授予被授權人實施,以進行製造、販賣與使用

二、專利授權的意義:

專利的排他權可經由授權契約讓與授權人實施其專利,並允諾不起訴被授權人侵權的一種協議。

關於實施的定義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一、使用該方法。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所謂「物之發明」,包括物品發明與物質發明。實施該發明的具體行為有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及進口。行為人只有從事這五種行為中至少一種,才有侵權的行為。所稱「為販賣之要約」,包括意圖銷售專利產品之行為,如於物品上標示售價並陳列、於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傳播媒體為廣告等。

三、專利授權的種類:

1. 專屬授權:專利權人將其專有之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及使用之排他權利全部且無限制地授予被授權人實施。

2. 非專屬授權:專利權人保留其再授權或另授權他人的權利,僅一部分或有限制地授予非專屬被授權人實施其專利 ;專利權人仍有權自己使用其專利並且繼續將專利的實施權轉讓給他人。

3. 交互授權:專利權人雙方約定在特定技術領域下相互同意對方使用自己的專利或專有技術,據以分享彼此的專利技術。

4. 專利聯盟:將一個專利權人或多個專利權人之間相互同意交換專利權,透過中介的公司或組織,再授權給第三方。

四、專利的強制授權:

強制授權是指在維護公共利益的條件下,依政府部門依法律可以不經過專利權人同意,藉由國家的強制力強制性地授予第三人可以實施該項專利技術的特權。關於強制授權的法律規定,明訂於專利法的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

1.      強制授權的主要目的在於:(1)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法第87條第1項) ; (2)增進公共之利益(專利法第87條第2項第1款)(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為限) ; (3)促進專利技術的利用(專利法第87條第2項第2款)(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為限); (4)防止專利權之濫用,如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專利法第87條第2項第3款)

    1. 2.      規定強迫授權申請人應給予專利權人適當的補償金:「強制授權之審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其授權之理由、範圍、期間及應支付之補償金。」(專利法第88條第3項)
    2. 3.      強制授權的效力僅止於國內:「強制授權之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專利法第88條第2項)
4.      強制授權的實施權,應與強制授權實施有關之營業一併轉讓、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強制授權不得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強制授權與實施該專利有關之營業,一併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二、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五項規定之強制授權與被授權人之專利權,一併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專利法第88條第5項)
5.      當某一項發明專利權被准與強制實施後,不妨礙他人就其同一發明專利權再取得實施權:「強制授權不妨礙原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權。」(專利法第88條第4項)
1.      強制授權實施的原因消滅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強制授權的實施:「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強制授權:一、作成強制授權之事實變更,致無強制授權之必要。」(專利法第89條第2項第1款)

 

參考資料:

1.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2.中華民國專利法。

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專利法逐條釋義 」(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613173740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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