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01

發明/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

 

  1. 前言:

申請專利之發明/新型的權利保護範圍,是由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文字所界定,作為日後權利主張之依據此為我國專利法或世界各國專利法所明定之原則。簡言之,申請專利之發明/新型,指於申請專利範圍中請求保護之申請標的(subject matter)。從而,申請專利範圍如何撰寫,實為專利申請實務中最重要的環節。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要件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規定了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要件。專利法第五十八條第項和第五項:「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摘要不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專利範圍應有明確之文字界定,以對公眾產生供示效果,以免公眾對專利權人構成侵權。

所有請求項之記載的範疇及必要技術特徵應該要明確,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請求項之內容,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所有請求項的說明應簡潔,不適合附帶商業性宣傳用語。每一請求項之申請標的必須根據說明書揭露之內容為基礎,且請求項之範圍不得超出說明書揭露之內容。

三、請求項之範疇(Category)

請求項區分為兩種範疇:

物的請求項:物質、組成物、物品、設備、裝置或系統等。

方法請求項:製造方法或處理方法、用途

請求項之形式

請求項包含前言部分及主體部分,前言部分描述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主體部分描述技術特徵之關係,通常使用一個連接詞來串接這兩個部分。請求項中所有技術特徵界定請求項之範圍,故每一項請求項之文字敘述應以簡單句子為之。若技術特徵的內容及相互關係繁瑣複雜,可分段敘述。

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是申請人認為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不應該提及商業效益或其他非技術性事宜。請求項可記載化學式或數學式,必要時得有表格,但不得附有插圖,且請求項之技術特徵,除絕對必要外,不應該指定說明書之頁數、行數或圖式、圖式中之符號。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引用圖式中對應之符號,應置於括號內,附加於對應的技術特徵之後;符號不得作為解釋請求項之限制。若有數個實施例,獨立項僅須參照最重要實施例之符號。原則上,請求項所載之技術特徵應以結構或步驟表現,作為限定條件(limitation);如以純物質為申請標的時,應以化學名稱或分子式、結構式界定;若無法以化學名稱、分子式或結構式界定時,得以物理或化學特性界定;若仍無法以物理或化學特性界定時,得以製造方法界定。惟請求項中應記載申請標的之技術特徵,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足以認定該申請標的與先前技術之區別。若請求項之範圍能為說明書所支持,得就申請專利之發明以總括(generalization)方式界定。通常請求項總括的方式有下列二種:

(1)以上位概念總括。

(2)以擇一形式總括。以擇一形式明確總括時,並列的各選項應具有類似的本質(nature)且請求項中並列之各發明應符合發明單一性規定。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專利法。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專利法逐條釋義 」(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61317374071.pdf)

3. 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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