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7

 

一.   前言

本文依據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對專利權之取得、維持、異動、消滅、撤銷及回復作簡介。

 

二. 專利權之取得

申請專利經核准審定或處分後,申請人於審定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授予專利權。

而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可於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時,於申請書中載明理由申請延緩公告,延緩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三.   維持

1. 取得專利權後每年需繳納年費,未繳者,若未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2.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或我國學校者,可減收專利年費。而專利權人為外國學校或我國、外國中小企業者,可以書面申請減收專利年費。

3. 低收入戶可申請免收專利年費。

4. 取得專利權後,如有變更權利主體以外之事項,可依規定申請變更。

 

四.   異動

專利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可作為讓與、繼承、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之標的。

1. 讓與登記

專利權人依法律行為將其專利權移轉予受讓人者,在權利主體上發生變更,例如:

(1)公司因合併、分割等原因者。

(2)對於專利權之歸屬有爭執,而依調解、仲裁或判決程序確認專利權人者,應以讓與登記方式,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

2. 繼承登記

專利權人於專利權存續期間內死亡時,權利依法可由繼承人繼承者,可辦理繼承登記。

3. 信託登記

信託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4. 授權登記

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指將專利之實施權限授予他人實施而言,而專利權人仍保有專利權人之地位。其分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指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非專屬授權」指專利權人授權後,就相同之授權範圍內仍可再次授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

且專利權為共有時,僅能在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下,將專利權全部授權他人實施,而不能僅將其應有部分授權他人實施。

5. 質權設定登記

專利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以專利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自然是屬於權利質權,同時本質上亦屬擔保物權之一種。

同一專利權可被重複設質登記,專利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同一專利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以專利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權。

 

五.   消滅

專利權當然消滅之法定事由如下:

1. 專利權期滿時。

2. 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專利權歸屬公共財,任何人均可利用。

3. 專利年費未繳且於期限內未補繳者。

4. 專利權人拋棄時。

專利權消滅效力是向後發生,不影響消滅前之專利權效力。

 

六.   撤銷

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可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該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七.   復權

若未繳納專利年費者,亦未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者,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但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上述補繳期限內補繳者,可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

 

參考資料

專利權之取得及維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75&ctNode=6680&mp=1

專利權之異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73&ctNode=6680&mp=1

專利權之消滅、撤銷及復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70&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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