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9

 

二十一. 補充修正

最終核駁或通知後,則該案處於須經上訴方能繼續的情況。而於最終核駁或上訴提出後或非修正適當時機提出之修正,必須舉出為何該修正為必要,並提出充分而有力的陳述,解釋為何先前沒有提出的原因後才可被接受。且上訴決定作成後,也僅能在規定的情形下方可提出修正。

在提出新的或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時,申請人必須指出它們如何避開可能相關的任何引證前案或核駁理由。且除非局方許可,否則不得更改圖式,只能以提出新圖式的方式為之。而申請專利範圍的原始編號在整個申請程序中皆予以保留,當申請專利範圍被刪除時,剩餘的申請專利範圍亦不得重新編號。當申請案即將被核准時,如有必要才依其出現的順序編號。

 

二十二. 申復期限和放棄

答復局方通知的期間是三個月,可延長至最多六個月,通常須繳納延長費。若申請案已通過,答復期限通常不准延長。

 

二十三. 上訴與訴訟

若審查委員堅持核駁申請案中任何一項申請專利範圍,或核駁已是最終決定,申請人可向USPTO之上訴及衝突委員會提起上訴,此時須提出訴願理由書(brief)以支持立場,而於申請人請求並繳納規費後舉行言詞辯論(oral hearing)。若專利上訴及衝突委員會的決定仍不利於申請人,可再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或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對局長提起民事訴訟。

申請被核駁後若不選擇上訴,可提出續案申請(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RCE)或連續申請(Continuation Application,CA)。提出續案申請之同時必須繳納規費並作出答覆;而連續申請則被視為一新申請案,應提出欲被進一步考量的申請專利範圍和證據,方能繼續審查。

 

二十四. 衝突程序

若兩件或以上由不同發明人提出,主張實質相同可予專利之發明的申請案,局方會採取所謂的「衝突(interferences)」程序,以決定誰是首先發明者。衝突程序也可能是在申請案與已核發之專利間產生,前提是該專利被核發或首次公開到提起衝突程序之期間未逾一年。而能證明首先完成發明構思(conception of the invention)和首先付諸實施(reduction to practice)的發明人將被認定為首先發明人。

 

二十五. 專利權期間延長和調整

專利權期間依美國專利法第35卷第154條(b)項之規定可延長或調整。USPTO偶會因審查懸而未決(pending),而導致某些特定類型的專利申請案遲延的狀況,此時可就專利權期間做延長和調整。

 

二十六. 維持費(年費)

專利之維持費在授與專利之日起第3.5、7.5及11.5年到期,而繳費期限截止後有6個月的寬限期(grace period),可以補繳年費及附加費。

 

二十七. 更正

專利權人可提出放棄聲明以放棄其專利中一項或多項請求項。而專利在某些方面有瑕疵時,專利權人可申請重新核發(reissue)專利,但不得添加任何原說明內容或圖示中所沒有揭露的新事項。

而任何人均可提出專利之再審查(reexamination)請求。

 

二十八. 讓與和授權

專利是私有財產,可售與他人或設定抵押,亦可經由遺囑遺贈他人或由過世的專利權人移轉給其繼承人。

 

二十九. 所有權共有

專利之任一共有人,無論其享有之部分權益多少,只要不侵害他人之專利,可為其本身利益製造、使用、要約販賣、販賣及進口該發明,而無須其他共有人同意,該共有人亦可出售其權益、或其權益之任何部分,或授權給他人,除共有人之間訂有契約以規範彼此關係外,無須其他共有人同意。

 

三十. 侵害專利權

如專利權受到侵害,專利權人可在適當的聯邦法院訴請救濟。專利權人可向法院申請核發禁制令以防止侵害繼續,並可要求法院對侵害造成之損失判決賠償。而被告可提起專利有效性的問題或主張其作為並不構成侵害,並由法院審酌判定。侵害與否主要是根據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文義來決定,如被告的行為並未落入專利任何一項申請專利範圍文義內,那麼就沒有文義上侵害(literal infringement)可言。

若不服地方法院判決,可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後最高法院可以訴訟文件移送命令受理案件。如美國政府侵害專利權,專利權人有權於美國聯邦索償法院(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請求損害賠償。

政府可不經專利權人同意使用任何獲准專利之發明,但專利權人有權就政府本身使用,或為了政府目的而使用之專利權取得補償金。

 

參考資料

美國專利法

http://www.uspto.gov/patents/law/

美國專利須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999&ctNode=695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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