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9

 

一.   前言

由於美國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市場,各國大企業或重要的專利通常都會申請美國專利,因此了解與熟悉美國專利的制度與法規是很重要的,本文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之「美國專利須知」對其作摘要。

 

二.   簡介

專利所賦與的權利是指專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在美國境內製造、使用、為販賣之要約、或販賣(right to exclude)」其發明,或排除他人「進口」其發明,有以下三種類別:

1. 發明專利(utility):發明或發現任何新穎而實用的方法、機器、製品、物的組合或以上各項之任何新穎而實用的改良。

2. 新式樣專利(designs):對製造物品創作新穎、原創和裝飾的設計。

3. 植物專利(plants):發明或發現以無性生殖方式,培育出任何獨特而新穎之植物品種,包括培育的變種、突變種、雜交種和新發現的幼苗,但不包括以塊莖繁殖的植物,或未經栽培環境下發現之植物。

 

三.   專利法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明定:「國會有權藉由保障著作人及發明人於特定期限內就其著作及發明享有排他權,以促進科學與實用技藝的發展。」,而現行專利法為1953年生效之美國法典第35卷(Title 35, U.S. Code),其並於1999年制定美國發明人保護法(American Inventors Protection Act of 1999;AIPA)。

 

四.   適格標的

專利法所定義的「方法(Process)」,是界定一種製程、動作或方法,主要包括產業或技術方法;「製品(Manufacture)」是指製造的物品,包括一切製品;而「物的組合(Composition of Matter)」是指相關化學組合物,可能包括成份(ingredients)混合物和新化合物。

「實用性」的意義,是指申請專利的標的必須具備實用目的,並具備可操作使用之特性。而單純屬於自然法則、物理現象和抽象概念的發明與單純的構想或建議,不具專利性之標的。

 

五.   專利要件之新穎性(novelty)和非顯而易知性(non-obvious)

如在專利申請案向美國提出申請之日前,該發明已見於任何國內外印刷刊物,或已在美國國內公開使用或販售達一年以上,則該發明不能取得專利。而發明人必須以首次公開使用或公開揭露技術之日期作為申請日起算時點,以保障其國際優先權。

且申請必須與已經使用或先前技術描述的有充分的差異,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足以認定該差異並非顯而易知。

 

六.   專利律師(Patent attorney)和專利代理人(Patent agents)

USPTO有律師和代理人的登記制度,部分資格須通過考試來證明,參加考試者必須擁有工程或物理科學大學學位或同等學位,其中,專利代理人不得在法院進行專利訴訟或從事執行法律的服務。

而在委託之後,發明人亦可隨時聯絡專利商標局,以瞭解有關其申請案之情形或進度。

 

七.   揭露發明文件計劃

USPTO受理並保存由發明人簽署之發明揭露文件,以作為證明發明構思產生的日期,其保存為期兩年。揭露發明文件不屬於專利申請案,收到該文件的日期並不能構成日後任何專利申請案的有效申請日,亦不是「優惠期間」。

而為主張發明享有優先權,發明人必須了解提到相關揭露發明文件的宣誓書或者證詞,通常需建立在勤勉努力完成發明上,或建立在提出揭露發明文件後確有完成專利申請上。

 

八.   可申請專利之人

除特殊情形外,只有發明人本身可以申請專利;若發明人死亡,可由法定代表人提出,即其遺產管理人或執行人;若發明人心神喪失,可由監護人提出;若發明人不願申請專利或失蹤,其共同發明人或對該發明具專屬利益者可代表申請。

而財務贊助人不屬共同發明人,不得以發明人身分加入申請人行列。

 

九.   臨時專利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s for Patent)

自1995年起,發明人可選擇提出臨時專利申請案,其用意在於使發明人可在美國提出收費較低之首件專利申請,同時給與美國與外國申請人同等待遇。其申請專利範圍、宣誓書或聲明書,皆非必要文件。而新式樣創作不可申請臨時專利申請案。

申請人須在其後十二個月內提出非臨時專利申請案,若其所主張之發明標的在臨時申請案中有得到支持,則有權享有臨時申請案之申請日的利益。

 

十.   非臨時專利申請案

所有申請文件皆須以英文書寫或檢附英文譯本並加上美國專利法施行細則(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37篇第1.17(i)條所規定的必要規費。

 

參考資料

美國專利法

http://www.uspto.gov/patents/law/

美國專利須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999&ctNode=6952&mp=1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專利 商標 法律
    全站熱搜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