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7

 

一.   前言

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是指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因其透過顯示裝置等相關物品顯現,性質上仍屬具視覺效果之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外觀創作,故「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圖像設計)」亦符合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本文依據設計實體審查基準之圖像設計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定義

(一)一般原則

只要是透過螢幕、顯示器、顯示面板或其他顯示裝置等有關之物品而顯現者,即可符合設計必須應用於物品之規定,無須就圖像設計所應用之各類電子資訊產品分案申請,其包含:

1. 可提供點擊操作或指示狀態訊息之電腦圖像。

2. 含數個圖像單元及其背景所構成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3. 其他,例如,電腦桌布、螢幕保護程式畫面、開機畫面或電玩角色等。

(二)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

就單一圖像設計所產生外觀上的多個變化者,在認知上應視為一設計,每一外觀的變化狀態並非代表獨立的設計,不能各別主張其專利權,僅能將所有變化狀態構成一整體之設計行使權利。

 

三. 說明書及圖式

(一)設計名稱

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應記載為「何物品之圖像」或「何物品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若所主張之內容同時包含圖像設計及其所應用之物品時,應記載為「具有圖像之何物品」。

(二)物品用途

物品用途是用以輔助說明該圖像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的使用或功能等敘述,而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等,一般而言可省略,但若該圖像設計是應用於特定物品領域則可輔助說明。

(三)設計說明

圖式通常必須按照部分設計之揭露方式,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來表現「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說明中必須敘明圖式中「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表示方式。而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應於設計說明中敘明其變化順序。

(四)圖式

圖式必須備具足夠之視圖,以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而圖像設計所「主張設計之部分」通常為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前方之平面圖形,因此,可僅以前視圖或平面圖呈現,亦可繪製其他輔助圖以幫助表示其細節特徵。

而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必須以二個以上之視圖表達變化前、後或關鍵變化過程之圖像設計。

(五)申請專利之設計的解釋

1. 設計之圖式是界定申請專利之設計的主要基礎,並以圖式中所揭露「主張設計之部分」的內容為準,而說明書所記載有關物品及外觀的說明可參酌之。

2. 「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不得用於界定申請專利之設計外觀,但可用於表示其所應用之物品、環境或「所欲排除主張之部分」;而以其他斷線方式所繪製之邊界線亦屬「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3. 說明書之設計名稱:用於記載設計所施予之物品,為認定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的依據。

4. 說明書之物品用途:於認定設計所應用之物品時可參酌之。

 

四. 專利要件

(一)新穎性

若申請專利之設計所揭露之外觀與引證文件中單一先前技藝相對應之部分相同或近似,且該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相同或近似者,應認定為相同或近似之設計,不具新穎性。

(二)創作性

以「主張設計之部分」的整體為對象做判斷,無須考量「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創作性。若其為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先前技藝為基礎,並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而能將該先前技藝以模仿、轉用、置換、組合等簡易設計手法完成該圖像設計,且未產生特異之視覺效果者,應認定為易於思及,不具創作性。

 

五. 一設計一申請

圖像設計通常必須為單一圖像外觀應用於單一物品,以符合一設計一申請之規定,但對於單一物品上揭露有二個以上之圖像單元者,因其是就單一設計創作對象主張不同的設計部分,可將各圖像單元所構成之整體視為一設計,而以一申請案申請。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83&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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