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11日,韓國專利法通過修正,修正後新法將於201511日生效。

 

此次修法主要係放寬申請日之取得要件,特別是開放以外文本進行申請並申請日,並且放寬PCT申請案進入韓國國家階段後的修正限制。

 

此次修法部分主要說明如下:

 

1. 放寬有效申請日(effective filing date)的取得要件

 

依據現行韓國專利法,申請人必須提交完整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以及必要圖式,始能取得有效申請日。修法後將有類似美國臨時專利申請案的制度,申請人得提交完整揭露發明的論文或其他著作替代正式說明書,來取得有效申請日,但仍須於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起14個月內提交正式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以完成申請程序。

 

2. 接受使用外文本提出申請並取得有效申請日

 

依據現行法,申請人提出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以及必要圖式,必須採用韓文及官方規定之格式撰寫。修法後將允許申請人暫以外文本提出申請以取得有效申請日,但仍須於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起14個月內提交正式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的韓文本,以完成申請程序。

 

3. PCT進入國家階段之韓文本提交期限得延後至32個月

 

依據現行法,PCT進入韓國國家階段後,必須於最早優先權日起31個月內提出韓文本,該期限不得延展。修法後,將允許申請人繳交必要歸費後,將韓文本提交期限延長一個月,亦即得延後至最早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提出韓文本。

 

4. 放寬基於外文本提交申請之限制

 

依據現行規定,僅有PCT申請案得以外文本在韓國取得有效申請日,如前所述PCT案進入韓國國家階段後必須在期限內提交韓文本,而後續韓國國家階段的審查程序中,申請人對於申請案之修改,被限制在該韓文本所揭露之範圍,縱使韓文本的內容係翻譯錯誤,也無法主張依據PCT案之內容進行修改。

修法後,除了允許以外文本提出申請外,韓文本之翻譯錯誤,得基於PCT案或外文本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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