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4

 

一.   前言

 

設計專利經由申請、審查程序,授予申請人專有排他之權利,以鼓勵、保護其設計,並在授予專利權時,確認該設計專利之保護範圍,使公眾能經由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得知該設計內容,進而利用該創新設計,促進產業發展。本文依據設計實體審查基準之說明書及圖式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說明書

 

(一)設計名稱:

 

專利法規定:「申請設計專利,應指定所施予之物品」,因此,申請專利之設計不能脫離其所應用之物品,單獨以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為專利標的。

 

(二)物品用途:

 

用以輔助說明設計所施予物品之使用、功能等敘述,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尤其對於新開發的設計或設計為其他物品之組件者,應特予說明。

 

(三)設計說明:

 

輔助說明設計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等敘述,包括新穎特徵(即申請專利之設計對照先前技藝之創新部分),及與圖式所揭露之設計有關的情事。而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設計說明欄敘明之:

 

1. 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時,其二者應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呈現,例如實虛線、半透明填色、灰階填色、圈選等方式,而該「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表示方式應於設計說明中簡要說明。

 

2. 圖像設計有連續動態變化者:若圖式所揭露之多張視圖是為表示具連續動態變化之圖像設計者,應於設計說明中敘明其變化順序。

 

3. 各視圖間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者:三度空間之立體設計,通常必須備具立體圖及多張其他視圖以充分揭露各個視面,但對於各圖間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者,可省略部分視圖,並於圖式說明中簡要說明。

 

4. 具變化外觀之設計者:若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而為具變化外觀之設計者,必要時可就圖式中所揭露之「變化狀態圖」或「使用狀態圖」為簡要說明。

 

5. 有輔助圖或參考圖者。

 

6. 成組設計之構成物品:以成組設計申請設計專利者,必要時可於設計說明載明各構成物品之名稱。

 

 

 

三. 圖式

 

(一)應具備之視圖

 

1. 一般原則:應具備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該視圖可為立體圖、六面視圖、平面圖、單元圖或其他輔助圖;且圖式之各圖應標示其名稱。

 

2. 輔助圖或參考圖:可繪製其他輔助圖或參考圖以幫助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

 

(二)圖式之揭露方式

 

1. 一般原則: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以照片呈現,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可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

 

2. 設計有主張色彩者:圖式應具體且明確呈現其色彩,並可檢附工業色票編號或色卡。

 

3. 「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揭露方式:其作用是用於表示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環境或所欲排除主張之部分,本身的外觀並非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內容;另以其他斷線方式所繪製之邊界線亦屬「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4. 參考圖:該圖之目的僅作為提供審查人員審查時之參考,其所呈現之內容則無須侷限於實線或虛線等上述所規定之揭露方式,亦無須審究該視圖是否包含與申請專利之設計無關之其他物品或使用環境。

 

 

 

四. 申請專利之設計的解釋

 

設計之圖式是界定申請專利之設計的主要基礎,於解釋時,應綜合圖式中各視圖所揭露之點、線、面所構成一具體設計,並可審酌說明書中文字記載之內容,據以界定申請專利的範圍。

 

(一)圖式所揭露之內容:認定申請專利之設計,主要是以圖式所揭露之物品及外觀為之。其中,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外觀是以「主張設計之部分」予以界定,而「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可用於解釋該外觀與環境間之位置、大小、分布關係,亦可用於解釋申請專利之設計所應用之物品。

 

(二)說明書之設計名稱:設計名稱是用於記載設計所施予之物品,故設計名稱亦為認定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的依據。

 

(三)說明書之物品用途:物品用途如有記載者,於認定設計所應用之物品時亦可參酌之。

 

(四)說明書之設計說明:設計說明如有記載者,於認定設計所呈現之外觀時亦可參酌之。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83&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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