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06

 

  1. 前言

 

本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一篇,對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作簡介。

 

 

 

二. 請求項之形式

 

請求項之記載形式規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19條。

 

(一)記載包含前言部分及主體部分,通常使用一連接詞介於其間。例如「一種玩具,包含:元件A及元件B」,前言部分是描述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玩具),主體部分是描述技術特徵之關係(元件A及元件B),連接詞是用於連接前言與主體(包含)。

 

(二)請求項之範圍是由請求項中所載之所有技術特徵所界定,故每一請求項之文字敘述應以單句為之,僅在句尾使用句點。若技術特徵繁多,其內容及相互關係複雜,即使以標點符號仍難以將其關係敘明時,得於請求項中分段敘述。

 

(三)專利權之範圍是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是申請人認為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非必要技術特徵得不予記載,亦不得省略必要技術特徵,且不得記載商業效益或其他非技術性事項。

 

(四)請求項得記載化學式或數學式,必要時得有表格,但不得附有插圖,且請求項之技術特徵,除絕對必要外,不得以說明書之頁數、行數或圖式、圖式中之符號予以界定。

 

(五)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引用圖式中對應之符號,而符號不得作為解釋請求項之限制。

 

(六)原則上,請求項所載之技術特徵應以結構或步驟表現,作為限定條件;如以純物質為申請標的時,應以化學名稱或分子式、結構式界定;若無法以化學名稱、分子式或結構式界定時,可以物理或化學特性界定;若仍無法以物理或化學特性界定時,可以製造方法界定。

 

(七)若請求項之範圍能為說明書所支持,可就申請專利之發明以總括(generalization)方式界定,通常請求項總括的方式有(1)以上位概念總括與(2)以擇一形式總括二種。

 

 

 

三. 請求項之類型

 

請求項分為獨立項及附屬項兩種,兩種請求項僅在記載形式上有差異,對於實質內容的認定並無影響。

 

(一)獨立項

 

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申請人所認定之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以呈現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技術手段。必要技術特徵,指申請專利之發明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其整體構成發明的技術手段,為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比對之基礎。技術特徵,於物之發明為結構特徵、元件或成分等;於方法發明為條件或步驟等特徵。

 

獨立項之常見的撰寫方法有:

 

1. 二段式(two-part form)

 

(1)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

 

(2)特徵部分:應以「其特徵在於」、「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如「其改良為」或「其特徵為」,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

 

二段式撰寫形式僅適用於獨立項,不適用於附屬項。

 

2. 不分段敘明至少一個以上之技術特徵作為界定請求項之限定條件,適於這種情況之發明如下:

 

(1)開創性發明。

 

(2)已知技術的組合發明,其發明重點在於組合本身。

 

(3)已知發明的改良,其改良之重點在於刪除某一技術特徵,或置換某一技術特徵,或將技術特徵間的相互關係重新安排。

 

(二)附屬項

 

附屬項是依附在前之另一請求項,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並另外增加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被依附之請求項。而被依附之請求項(無論是獨立項或附屬項)若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其附屬項即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為瞭解相關請求項之依附關係,附屬項無論是直接或間接依附,儘量以最適當的方式群集在一起,排列在所依附之獨立項之後,另一獨立項之前。

 

附屬項之記載應包含依附部分及限定部分:

 

(1)依附部分:敘明所依附之請求項之項號及標的名稱。

 

(2)限定部分:敘明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

 

若被依附項為二段式記載之獨立項時,附屬項不僅可以限定該獨立項的特徵部分,亦可以限定該獨立項的前言部分。

 

 

 

四. 連接詞種類

 

(一)開放式

 

開放式連接詞係表示元件、成分或步驟之組合中,不排除請求項未記載的元件、成分或步驟,如「包含」、「包括」(comprising、containing、including)等。

 

(二)封閉式

 

封閉式連接詞係表示元件、成分或步驟之組合中,僅包含請求項中所記載之元件、成分或步驟,如「由……組成」(consisting of)等。

 

(三)半開放式

 

表示元件、成分或步驟之組合中,不排除說明書中有記載而實質上不會影響請求項中所記載的元件、成分或步驟,如「基本上(或主要、實質上)由……組成」(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等。

 

(四)其他

 

請求項若以其他連接詞記載,如「構成」(composed of)、「具有」(having)、「係」(being)等連接詞,屬於何種,應參照說明書上、下文意,依個案予以認定。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97&ctNode=6680&mp=1

 

 

 

arrow
arrow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