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18

 

一、前言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於98 年1月1日起試辦,並自99年1月1日起開始受理本方案申請,而自100年7月1日起,為符合專利制度申請案公開的精神以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本方案之專利申請案必須已公開。

此次修正,乃為配合103年1月1日起施行「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可作為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之事由,並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修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申請書及答客問,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重點摘要: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且該專利申請案已公開,不論是否已進行審查,申請人符合下列所述四種事由之一者,得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

 

(一)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所謂「外國對應申請案」可為與在我國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屬同一專利家族者,但不排除未於我國主張優先權之對應申請案,其判斷原則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發明已揭露於該對應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中。另外申請人可一併提出任何其認為有利於本局加速審查之文件。

 

(二)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申請人在依據本事由提出加速審查時,至少應提供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和其之前所得到的檢索報告(包括歐洲專利局主動發出,或是 PCT 指定三局所發出之檢索報告),若是沒有檢索報告則無需提供。

 

(三) 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申請之專利案為申請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為使申請人儘速明確其申請案之可專利性,得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若申請人提出加速審查時該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者,應一併提出提早公開申請。

 

(四) 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

 

專利申請案之發明係與綠能技術相關者,為使申請人能儘速明確其申請案之可專利性進而使用綠能技術發明,得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若申請人提出加速審查時該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者,應一併提出提早公開申請。

 

我國綠能技術之範圍係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所定義之替代能源技術領域及我國行政院推動「綠色能源產業旭升方案」及「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所包含之綠能產業作為依據,如符合下列綠能相關技術之專利申請案即可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

 

(1) 涉及節省能源技術、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等技術領域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2) 涉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申請綠能相關技術加速審查之申請案,其請求項所請發明須與我國綠能技術範圍所含括之技術直接相關,或藉由說明書、圖式內容或其他資料佐證請求項所請發明屬於我國綠能技術範圍所含括之相關技術。

 

 


三、結語

 

此次「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已按103年1月1日起施行「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可作為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之事由做出修正,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作業方案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公告修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及「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答客問」,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01197&ctNode=712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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