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申請案因應最終核駁通知之方式有答辯、提RCE、提出延續申請案(CIP案、CA案)或訴願相關程序(Appeal、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等,本文針對答辯、提RCE及訴願(Appeal)之程序簡介如下:

 

1.答辯

對於最終核駁通知書(Final Office Action),申請人可以提交答辯,(例如:刪除被核駁的請求項或形式之修正) ,但不允許修改專利範圍,若審委不接受答辯,即會發下Advisory Action(建議性意見),答辯期限為最終核駁通知書發文起或Advisory Action發文日,兩者取其晚起三個月,最晚不得超過最終核駁通知書發文日起6個月。

 

2. RCE (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即是申請人在收到最終核駁通知書之後,請求原來的審查委員繼續審查該申請案,使得案件之審查狀態不因此而終止,提出RCE的期限為最終核駁通知發文日起3個月,最長可延期至六個月。

然而,提RCE之潛在問題是,由於申請案仍被原來的審委審查,往往會重複相同的核駁理由,新的論點較難被接受。

 

3. 訴願 (Appeal)

當審查委員發出最終核駁通知,申請人可在規定期限內對專利訴願暨衝突委員會(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提出訴願請求並繳交規費。審查小組是由具備審查委員經歷的三位法官所組成,訴願請求必須在申請案仍在審查狀態時提出,換句話說,必須在答辯期限內提交(核駁通知發文日起三個月內,可延期至6個月)。

 

申請人提出Notice of Appeal的文件之後,需於兩個月內提交符合專利局要求

之訴願理由書(Appeal Brief)及規費,繳交延期費後,期限可往後延五個月。

訴願理由書必須(1)說明提出的問題(2)提出各項問題的論點,審委必須對訴願理由書中所提到的論點或問題做出回覆。

對於審委的回覆(Examiner’s Answer),上訴人有權提交一份答辯概要(Reply Brief),做為最後一次的陳述。此外,若需要更完整的報告,上訴人可請求開口頭聽證會(Oral Hearing)。

 

委員會考慮書面和口頭論點後,將發下書面的判決,該判決必須包括充分的法律事實和具體的結論,結果可能是肯定審委的拒絕理由,或是撤回核駁通知,要求審委對申請案做進一步的審查。

 

 

參考資料: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714.html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204.html

http://www.uspto.gov/patents/law/aipa/rcefaq.jsp

美國專利局網站: “Final Office Action Practice ” by Kris Ly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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