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 簡稱AIA)訂定了對於核准前第三人呈報先前技術(Third Party Prior-Art Submissions)的規定,要點如下所示:

 

適用案件:2012年9月16日起及以後之專利申請案

 

提交期限:申請案第一次核駁通知發下前,或申請案早期公開後6個月內,兩者取其晚,且任何於核准通知發下後所提交的先前技術,將不會被美國專利局考慮。

 

提交方式:先前技術可以匿名及電子方式提交

 

提交文件包括:

1.提交項目的清單

2.簡潔描述列出各個項目的相關性

3.若為非專利文獻,需提供其清晰副本

4.英文翻譯文本

5.一份聲明書,表示提交之文件符合法例規定

6.若首次提交少於三個文件費用為0,否則每10份文件需繳納180元

 

提交文件將進行審查,如果不符合要求,該文件將不會進入申請案之程序,第三方不需要提供申請人提交文件的副本。審核通過後,審委將考慮第三方提交之先前技術,作為下一次核駁通知之準備,而被審委考慮過的提交文件將被列入已發證專利的紀錄檔案中。

 

注意事項:

 

1.提交文件內容最好包含重點且相關的先前技術,審委可能會不考慮非相關或大量的先前技術文件。因此,與提交IDS的做法不同的地方,提交文件之前,需先對提交文件內容之相關性作出判斷,然後才提交。

 

2.簡潔描述列出各個項目的相關性多餘的附加說明不僅會浪費時間和成本,且可能會被審委忽略。

 

 

3.與其提交新的資訊第三方可重新提交已存在於檔案紀錄中的先前技術,針對審委可能沒有考慮到的觀點,或是指出未於核駁理由或答辯回覆討論的部分做出附加解釋。

 

 

 

參考資料: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134.html

http://www.uspto.gov/news/pr/2012/12-60.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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