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專利權人發現專利證書有錯誤需修正時,可向專利局提出更正請求,更正完成後,美國專利局會發下更正證書(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 ,並予以公告。

可分為下述三種情形:

 

1. 專利局之錯誤

因專利局而造成證書有誤(例如拼字錯誤或是漏列請求項),且其錯誤清楚公開在專利局紀錄中,則局長可以發予更正證書(無須繳納規費),並在更正證書中說明該錯誤的事實,加蓋印章後,記載於該專利紀錄中,此份更正的證明書具有專利證書之法律效力。

 

2. 申請人之錯誤

因申請人而造成證書有誤繕、印刷或輕微的錯誤,且證實此種錯誤非惡意造成,局長可以發予更正證書(申請人需繳納規費),而且該更正項目不會造成新事項(new matter) ,或是需要進一步的再審查程序,此種更正的證明書具有專利證書之法律效力。

 

3. 更正發明人之錯誤

非發明人被誤列於證書中或是漏列發明人的錯誤,而該錯誤無詐欺之意圖,局長可根據受讓人及發明人的申請,經查證屬實後,核發更正證書。

此類誤列發明人或是漏列發明人之錯誤,可依此途徑更正者,該專利不因此誤而無效,審理此類案件之法院,經通知當事人且完成審訊後,可要求專利局核發更正之證書。

需要之文件:

(1)   被刪除或增加之發明人簽署的聲明書,表示知悉此錯誤並且陳述該錯誤無詐欺的意圖,

(2)   提交更正證書的請求書

(3)   繳納規費$130

(4)   所有受讓人的同意書

 

參考資料: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480.html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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