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2010年4月1日起生效之修法要點:

 

一、檢索報告(European Extended Search Report)的答辯要求

2005年開始,歐洲專利局在申請案進入實審前,會發下檢索報告與檢索意見予申請人,舊制規定申請人可以選擇先行回覆或等第一次核駁通知發下時,再提出答辯,但自2010年4月1日起,新法規定申請人必須對檢索意見提出答辯,若未於期限內回覆,則視為放棄。

答辯期限為:

1.直接向EPO申請的申請案;PCT進入歐洲的申請案,EPO非該案國際檢索局: 於檢索報告公開後6個月內提出答辯,與提實審期限相同,若申請人於檢索報告發下前提出實審,則EPO將於官方通知內指明答辯之期限,兩種情況之期限皆不可展延。

2.PCT進入歐洲的申請案,EPO為該案國際檢索局或國際初步審查局:申請人必須在提出修正權利項及繳納超項費後的1個月內提出答辯,期限不可展延。

 

二、縮減檢索獨立項的範圍

如果申請案在同一類別下有多個獨立項時,歐洲專利局將發下官方通知,要求申請人選擇要檢索的獨立請求項,回覆期限為2個月。若逾期未回覆,專利局將只檢索第一組獨立項,之後也將只針對該獨立項進行實體審查。

 

三、提出分割案期限之規定

舊制規定只要在母案發證之前,申請人都可提出分割案申請,而新法規定如下:

(1) 申請人主動提出(Voluntary Divisional Application):

期限為母案實審後發下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起24個月內

(註:具檢索意見之檢索報告不算是第一次的審查報告)

(2) 申請人被動提出((Mandatory Divisional Application):

如申請案未符合單一性要求,專利局對母案發下不符合單一性發明核駁(Non-Unity Objection),要求申請人提出分割案,其提申期限為官方通知發文日起24個月內

 

 

 

 

參考資料: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information-epo/archive/20091015.html

http://archive.epo.org/epo/pubs/oj009/10_09/10_4819.pdf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c_ii_3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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