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Ex parte Quayle Action

當申請案實體審查結束後,審委認為請求項已符合專利性,惟說明書尚有形式問題需修正,會發下Ex parte Quayle Action,屬於形式核駁通知,答辯期限為發文日起兩個月,提出修正後,官方將發下核准通知。

 

二、核准通知函(Notice of Allowability)

當申請案達到核准條件時,審委應即刻發下核准通知函予申請人,其內容包括核准的請求項,核准的理由以及先前審查面詢的紀錄。

 

三、領證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

領證通知會載明領證費、公開費金額,專利期限調整天數,其繳費期限為發文日起三個月,且不可展延,逾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之後需提出請求(37 CFR 1.137提Petition規定) ,說明逾期的原因,補繳領證費,期限為一個月。

 

四、專利期限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簡稱PTA)

美國專利局會依照官方延誤申請程序的時間,適當調整專利期限,如下列所示:

 

A delay:專利局未在一定時間範圍內發下通知函

例如: 提出申請後14個月內未發出第一次核駁通知,在答辯後的四個月內未發出核駁通知或核准通知,在領證費繳交四個月後未發證

B delay:申請日起三年內未獲核准

C delay:申請案發生干涉程序、訴願程序或涉及保密命令(secrecy order)

 

以上因官方延遲可增加計算專利權天數,而因申請人本身造成的延遲(例如答辯延期),則與上述增加之天數作抵銷,總合後為PTA之天數

 

五、審委修正(Examiner’s Amendment)

核准通知會檢附審查委員對說明書的修正內容,將於發證時做出修正,範圍包括一般之形式修正或是審委與申請人先前共同同意修正的內容,要特別留意的是,美國專利局並不會主動對圖式進行修正,申請人需依照審委要求修正圖式,並於繳交領證費時一併提交之。

 

 

六、核准後修正

申請人可於繳交領證費之前提出核准後修正,而修正內容需經過審查委員審核同意後,才會被專利局接受,提修正時需向審委說明:

1.為何需要修正

2.為何修正之內容或新增之請求項不需要額外檢索或審查

3.為何該請求項可被核准

4.為何先前不提出修正

 

七、發證通知( Issue Notification)

發證通知記載專利號與發證日期,申請人大約會在證書發下前兩周收到。

 

八、撤回核准

(一) 核准通知發下後,繳領證費之前

1.專利局主動撤回核准

撤回後,若專利局決定再次核准申請案時,將發下新的核准通知。

2.申請人提出請求(Petition)撤回核准:

繳交費用,提出充分的理由說明為何需要撤回核准

 

(二) 一旦領證費已繳交,專利局將不會主動撤回核准,除非發現:

1. 美國專利局的錯誤

2. 不正或是不法行為

3. 一或多個請求項不具專利性

4. 干涉程序

若符合以下之理由,申請人可提請求撤回核准:

1. 明確陳述一或多個請求項不具專利性

2. 提出RCE

3. 表示放棄申請案

請求撤回核准需取得官方之核准才會生效,而申請人需了解在繳交領證費後的撤回核准並不一定可以有效避免申請案資訊的公開。

 

 

參考資料: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711.html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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