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專利權存續期間一旦屆滿,即屬公共財,任何人就可以加以利用,但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在未取得許可之前並無法上市,但專利權期間卻一直在消耗,為補償專利權人之權益,我國現行專利法中規定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之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

二、專利權延長之意涵

根據現行專利法第五十二條:「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而於專利案公告後需時二年以上者,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專利二年至五年,並以一次為限。但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所需期間,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五年者,其延長期間仍以五年為限。前項申請應備具申請書,附具證明文件,於取得第一次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但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主管機關就前項申請案,有關延長期間之核定,應考慮對國民健康之影響,並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核定辦法。」可知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為獲准確保安全性及有效性等為目的之上市許可,致未能實施發明專利權達二年以上時,得提出專利權期間延長之申請。

「醫藥品」是指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或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物質或組合物。「農藥品」使指用於防除農林作物之有害生物或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或調節有益昆蟲生長之物質或組合物。

三、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要旨

()僅發明專利可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凡取得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欲實施其專利權前,須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農藥管理法第九條之規定先取得許可證,才可實施其專利權。因此,得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發明專利僅限於醫藥品、農藥品之物質、其用途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而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及其他非屬醫藥品、農藥品(物質或用途)或其製造方法之發明專利,均不得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延長專利權期間之權利範圍

依據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九條;「核准延長專利權期間之標的,以許可證所載之有效成分或用途為限。」可知「核准延長專利權期間之標的」就是指經核准延長後的專利權範圍。而准予專利權期間延長的專利案件,限於其申請專利範圍中申請許可證而導致延誤專利權實施之特定用途之標的。

  ()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次數

依專利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而於專利案公告後需時二年以上者,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專利二年至五年,並以一次為限。」可知專利權人得延長專利權期間之次數,僅限一次。例如,一發明專利案包含AB兩請求項,若先以A許可證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並經核准,即不得再以B許可證申請同一案之延長。另外,若同時以A之許可及B之許可申請同一案延長,專利權人僅得選擇其中一件許可申請延長,否則亦屬重複申請。

此外,專利權人於取得第一次許可證後,若該許可證對應多件專利案時,僅能選擇其中一專利案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四、結語

  專利制度旨在鼓勵、保護、利用發明,以促進產業發展。為維護有關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之專利權人之權益,我國現行專利法中規定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之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使業界持續研究開發新藥及其投資意願,增進人類之健康與福祉。

 

 

 

參考資料

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446

專利法(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修正),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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