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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一申請案;但一申請案為二個以上之發明不符合發明單一性,得為分割之申請。

二、分割申請之意涵

  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前項分割申請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為之;准予分割者,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仍得主張優先權,並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可知若一申請案為兩個以上發明且不符合發明單一性時,則准予分割申請。分割之申請,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分割申請應僅限定在原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內始得為之。

三、申請分割之注意事項

  ()申請分割之人

  分割案、分割後原申請案及分割前原申請案申請人皆應相同;若不相同時,則應附有合法簽署讓與之證明。分割案之發明人應為係屬原申請案之發明人。

  ()申請分割之期限

    1.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分割。

    2.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若原申請案已撤回、放棄、不受理或准予專利之審定書已送達,則不得申請分割。因此,若申請案初審之不予專利之審定書已送達者,申請人須先申請再審查,使申請案屬於審查階段,始得提出分割之申請。在修正之新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中已放寬申請分割之限制,其明文規定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得申請分割。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

    3.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原申請案不符合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三十二條中發明單一性規定者,應在指定期限內為分割之申請。

  ()分割案之實體審查

  分割案如須申請實體審查,應依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三十七條:「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或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改請為發明專利,逾前項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自原申請案申請日起三年內申請實體審查,如申請分割已逾前述三年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實體審查。

五、結語

  一申請案為二個以上之發明不符合發明單一性,得為分割之申請,且申請案分割後即使原申請案之後撤回、放棄、不受理或撤銷,仍不影響分割案之效力。

 

參考資料

魯明德,解析專利資訊,台北,全華,第三版,第155頁至第156

現行專利法(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專利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769&guid=45f2e9ed-6a50-488e-8514-47a78e3cc320&lang=zh-tw

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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