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對於二個以上專利之發明原本應各別提出申請,但考量申請人、公眾及專利專責機關在專利申請案的分類、檢索及審查上之便利,專利法制定發明單一性的規定,規範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而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二、單一性之意涵

  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中所稱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指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技術上相互關聯,指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應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相對應的技術特徵,且該技術特徵係使發明在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方面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特定技術特徵。二個以上之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則稱符合發明單一性。

  二個以上發明的技術特徵之間具有發明所要求的技術關係時,得認定為相對應的特定技術特徵,例如一請求項之記載為金屬彈簧,而另一請求項之記載為橡膠塊,兩技術特徵均有彈性性質,得認定兩請求項具有相對應的特定技術特徵。

  特定技術特徵是為審查發明單一性所提出的概念,申請案中二個以上發明是否符合發明單一性,應先審究每一請求項是否包含相同或相對應的特定技術特徵,使每一請求項所載之發明相互關聯。例如請求項第1項與第3項有相同或相對應的特定技術特徵A,第2項與第3項有相同或相對應的特定技術特徵B,若A與B不相對應,則應認定第1、2、3項無相同或相對應的特定技術特徵,不符合發明單一性。

三、單一性之審查原則

  申請案有兩項以上之請求項,判斷其是否符合發明單一性的標準在於請求項所載之發明的實質內容是否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亦即請求項之間是否具有相同或相對應的特定技術特徵,使其於技術上相互關聯。

  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審查機關將依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前項分割申請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為之;准予分割者,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仍得主張優先權,並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通知申請人予以分割,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且分割申請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提出,准予分割者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仍得主張優先權,並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的程序繼續審查。

四、結語

  為免除專利之審查、侵害鑑定、檢索產生困擾,二個以上的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符合發明單一性,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所須注意的是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必須相關聯,才符合發明單一性。

 

參考資料

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446

專利法(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魯明德,解析專利資訊,台北,全華,第三版,第155頁至第1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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