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利。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若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其專利物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之行為,即侵害專利權。

二、專利侵害之態樣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專利法第一百零六條:「新型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型專利物品之權」及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新式樣專利權人就其指定新式樣所施予之物品,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式樣及近似新式樣專利物品之權…」可知受法律保護之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權利。

  若其專利之物品或方法落入侵害專利權範圍,則為專利侵害,其樣態如下所述。

  (一)專利直接侵害

  將他人的專利之物品或方法一模一樣的加以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

  (二)專利間接侵害

目前專利法就間接侵權雖無明文規定,但透過民法及判例之補充,仍有共同侵權及間接侵權之法源依據。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若數人共同不法侵害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又稱共同侵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即為目前現行法下間接侵權之依據。而其樣態如下:

1.由第三人引誘侵權人直接從事專利的侵害行為。

2.第三人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以生產營利為目的製造、銷售只能用於裝配專利產品的零件,或者只能用於實施專利方法的設備。

三、結語

  專利權人的專利在遭到侵害時必須證明三件事:1.證明專利權有效2.證明有侵權行為之事實3.證明侵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確認該專利目前是有效的及證明專利侵害之行為事實才能向司法機關尋求協助。而證明侵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可依據專利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索求賠償。

 

 

參考資料

民法(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專利法(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819&guid=af253442-f923-4ee3-9606-a2f8e691806d&lang=zh-tw

魯明德,解析專利資訊,台北,全華,第三版,第258頁至第260頁

劉國照,專利實務論,台北,元照,出版,第341頁至第3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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