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專利之排他權,並非意味著有關製造、販賣及使用之權必須由專利權人加以實施。專利權人可藉由讓與或授權方式由受讓人或被授權人實施其專利,其中專利授權係指專利權人對該專利仍保有其完整的權利,只是將實施該專利權利的全部或部分,於特定條件下,授權予他人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該專利之全部或部分權利,於授權期期滿或其他條件成就時,專利權人即自動恢復其全部權能。

二、專利授權之樣態

  專利授權為專利所有權人基於本身之利益而將其所擁有之專利,以一定條件授予他人特定範圍之權限,而授權的各種類型依授權範圍劃分有兩種樣態,如下所述。

(一)專屬授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可知專屬授權是指被授權人在一定的地域範圍和一定的時間期限內專屬擁有授權人該專利之實施權。即被授權人為該專利的唯一授權使用者,授權人和任何第三人均不得在該地域和期間內使用該項專利,且被授權人完全享有該專利之實施權,但專利的所有權仍屬於授權人。依照專屬授權契約的規定,專利權人無權再將該項專利的實施權轉讓他人而且專利權人本人也不能實施該專利。只有當契約期滿後,專利權人才擁有實施該項專利或向他人轉讓該項專利的權利。此外,專利已為專屬授權之狀態下,除另有約定外,該專利所有權仍得讓與或繼承。

(二)非專屬授權

  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最主要之區別,即在於我國新法專利法第六十三條:「專屬被授權人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再授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非專屬授權即授權人得將受法律保護專利之各項排他性權利,在相同期間或地域範圍內,得同時或先後分別授權予不同對象,而在授權範圍內,被授權人得以自由行使該項被授予之權利,而免於侵權之疑慮,但無控制或排除專利權人或第三人使用相同專利,而與其競爭之情況,或者,對於授權專利受侵害時,亦無權提起訴訟。再者,除非授權雙方間另有約定,否則被授權人無再將該權利受予第三人之權,即指其無再授權之權利。

  也就是說,非專屬授權是一種允許授權人多次授權的授權方式,除了允許被授權人在規定的地域或時間內實施其專利外,還可以繼續允許其他第三者實施其專利,並且專利權人仍保留著自己對其專利的使用權。

三、結語

  無論是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均有其優缺點,因此須以當事人之需要及協議加以決定,但其中所採取之授權類型所規範的內容,則必須符合或不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使其秩序不受到破壞。

 

 

參考資料

淺談專利法之專屬授權,黃俊益

http://www.aipo.com.tw/advance/0401.asp?SID=24

著作權法(修正日期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專利法(修正日期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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