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優先權除了實質上可延長專利權時間最高達一年的效果外,還有可加入在先申請案未提到的技術或實施例。雖然,該新事項並無法主張優先權,但至少避免了先申請案因加入新事項所產生的核駁問題。在今年(101)專利師考試中,亦有相關考題,該考題如下所示: 

 

《題目》

先申請案X申請日為民國9928,說明書所記載的發明為A。既有技術AA+B,公開日為民國99610。後申請案Y申請日為民國991020,請求項1之發明為A,請求項2之發明為A+B。其中,後申請案Y係據先申請案X之發明主張國內優先權。試問,後申請案Y可否准予專利?並請說明其理由。

 

《擬答》

為方便講解,請參考下圖。

 優先權的實際例          

 

本題主要是考優先權之概念,首先就先、後申請案的狀態簡述。簡言之,後申請案Y主張了先申請案X之優先權。就其中之技術比對,可以瞭解後申請案實際上只能主張技術A的優先權,也就是審查委員在針對CLAIM1作審查時,僅能援用民國9928之前的先前技術;至於CLAIM2的話,則可使用民國991020之前的先前技術。

在簡述完後申請案YCLAIM12的狀態後,接下來必須考慮既有技術在民國99610所公開的技術。其中,既有技術一併公開了技術A以及技術A+B,可以瞭解的是,後申請案YCLAIM12的技術已經一併被掲露了,但是由於既有技術的公開日夾在先申請案X與後申請案Y之日之間,所以必須分別判斷之。

(1) CLAIM1(技術A)

    由於CLAIM1可以援用先申請案的申請日作為優先權日,所以可用以核駁CLAIM1的先前技術必須早於民國9928,而既有技術的公開日期為民國99610,所以無法作為適格的先前技術。

(2) CLAIM2(技術A+B)

    由於CLAIM2無法援用先申請案的申請日作為優先權日,所以可用以核駁CLAIM2的先前技術為早於民國991020,而既有技術的公開日期為民國99610,所以可以作為適格的先前技術。

 

綜上,由於CLAIM2將會因先前技術的公開而不具新穎性,因此,後申請案將無法准與專利。

 

【小結】

實際上,本題在專利審查基準中有類似的範例題目,其不同點在於既有技術只有技術A,而沒有技術A+B。在這種情況下,後申請案的CLAIM2(技術A+B)又該如何判斷呢?在審查基準中明載,若是技術A+B以技術A來看並無進步性時,就能以既有技術A核駁。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法

專利審查基準

101年專利師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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