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除了要注意申請專利範圍的保護範圍大小之外,有時候也必須注意申請專利範圍所限定的實施者。其原因在於,在ㄧ個方法發明中,可能會有同時需要多實施者始能完成發明之步驟,例如公司端與客戶端。而對於專利權人而言,若是同時請求公司端及客戶端的共同侵權之損害賠償,那麼即便順利得到了賠償金,也會因此而損害了該些客戶群。因此,在申請專利範圍撰寫時,該如何避免這樣的情況呢?請參考下述例子。

 

假設一「普遍用於電子商務以確保網路瀏覽器與網站間通訊安全之方法」之撰寫方式為下:

 

例一:一用於確保通訊安全之方法,其包含以下:

(1) 傳送請求予伺服器;

(2) 為回應此請求,伺服器與伺服器間會提供認證,而伺服器之認證包含伺服器之公開公鑰(public key)

(3) 進而客戶端產生一獨一無二之客戶私鑰(client key),並且將此私鑰傳遞給伺服器以使用公鑰;

(4) 再以公鑰及私鑰之衍生物作成的加密演算法傳遞資訊。

 

觀察上述方法之撰寫方式,其實就是典型的「分離式請求項撰寫法」,因為按照該方法之敘述,必須由「客戶端」及「伺服器」共同分擔部分專利步驟之實施。若是將此方法以「單一之請求項撰寫法」,或許可改寫為:

 

例二:一用於確保通訊安全之方法,其包含以下:

(1) 自客戶端接受請求;

(2) 為回應此請求,伺服器與伺服器間會提供認證,而伺服器之認證包含伺服器之公開公鑰(public key)

(3) 自客戶端接受一獨一無二之客戶私鑰(client key),並且利用此私鑰進行傳遞;

(4) 再以公鑰及私鑰之衍生物作成的加密演算法傳遞資訊。

 

觀察上述改正後的撰寫方式,則是所謂的「單一之請求項撰寫法」,所有專利步驟都是由「伺服器」實施。如此一來,除了可以在方法專利分離式侵權行為「涉及多侵權人議題」上可獲得緩解之外,更可以針對公司請求賠償。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法

江倚豪,從美國法探討專利之「分離式侵權行為」-以方法專利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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