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查基準,申請專利範圍(即請求項)得分項記載申請人認為是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請求項為決定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提起舉發或主張專利權等的基本單位。依記載形式之差異,請求項分為獨立項及附屬項兩種,兩種請求項僅在記載形式上有差異,對於申請專利範圍實質內容的認定並無影響。

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專施18.II亦即獨立項應指定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並敘明解決問題不可或缺的必要技術特徵,以呈現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技術手段。必要技術特徵,指申請專利之發明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其總和整體構成發明的技術手段,係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比對之基礎。技術特徵,於物之發明為結構特徵;於方法發明為條件及步驟等特徵。

附屬項係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專施18.III後段),並另外增加技術特徵,而就被依附之請求項所載的技術手段作進一步限定之請求項。附屬項得避免相同內容重複記載,簡潔、明確區分附屬項與被依附之請求項,且易於認定其申請專利範圍。附屬項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故附屬項為被依附之請求項的特殊實施方式,其申請專利範圍必然落在被依附之請求項的範圍之內。

為使讀者更快速了解獨立項及附屬項之差異,假設一組申請專利範圍如下所示:

  1. 一種書桌,包含一桌面(A)以及四桌腳(B)
  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書桌,更包含一抽屜(C),設於該桌面之下。
  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書桌,更包含一書架(D),設於該桌面之上。

由上述可知,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是獨立項,並且其特徵為A+B;而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為附屬項,其特徵分別為A+B+C以及A+B+D。換言之,附屬項可以認知為一種減少撰寫文字的一種簡潔寫法方法,並且包含了所依附申請專利範圍之所有技術特徵。

綜上,獨立項以及直接或間接依附該獨立項之附屬項可視為一組申請專利範圍。其中,獨立項具有最大的權利保護範圍,而附屬項是基於該獨立項的特徵限縮。因此,若是獨立項具有可專利性時,其附屬項亦具備可專利性,而獨立項不具有可專利性時,其附屬項不一定不具備可專利性。因此,就專利工程師的角度,常常會適度的擴大原發明之構想,使用多數的上位概念構築獨立項,接著一步一步限縮權利保護範圍,並且限縮至產品本身或更小的保護範圍,藉此,當審查委員核駁該件專利申請時,才較能推知該件專利申請可核准範圍為何。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基準

專利法(民國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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