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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發明專利申請案在經過發明人的努力,從構思發明開始,接著經過重重的實驗乃至於成功,將發明技術本身轉換為說明書及圖式,遞交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至智慧局,審查人員的把關,說明書的補充修正,終究最後智慧局發出核准通知,這一段漫長的過程,往往會花去至少3~5年的時間。此時,發明人或許會想了解,花了這麼多的時間所申請並得到的專利權,甚麼時候才可以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根據專利法第51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由此可見,專利權生效日需具備下述條件:

    一、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

    二、公告之日起算

此時,專利權人應會有所疑惑,因為本國專利法為了促進產業發展,設有早期公開制度,也就是專利申請案在申請日後18個月若沒有法定排除事項時,就必須公開。再者,由於法律規定專利權必須於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並經公告後始具備專利權。因此,在公開至公告這段期間中,實際上並沒有專利權之適用。

有鑑於此,立法者於專利法第40條更明文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為前項之請求。」藉此,在滿足專利法第40條的條件下,專利權人於發明專利公開後至公告前之期間,亦可得到保障。

然而,在實務上,判斷公開至公告間之補償並無法直接判斷得知,因為發明專利在經過核駁答辯之過程後,常常會牽涉到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所以會造成核准公告的申請專利範圍與公開時的申請專利範圍不同。因此,在判斷公開至公告期間之補償,仍需要審酌該件發明專利的整個申請流程,始能確定之。

至於從申請日開始到公開前的期間呢?本國專利法並未規定此段期間的補償,應是基於該件發明專利申請案並未公開,所以他人實施與該件發明專利相同之技術時,並無從得知該技術已被申請。

 

 

參考資料

專利法(民國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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