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實務中,當發明人完成一發明並希望透過專利保護該發明之技術時,往往會希望盡快的完成該發明之專利申請,其目的不外乎就是希望可以盡早取得申請日。為何申請日如此重要,請參閱後續段落。

綜觀各國之專利法,多數是採取先申請主義,台灣亦是。專利法第31條規定,「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另外,第22條第1項及第4項中亦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發明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簡單的說,世界各地不斷產生的技術會隨時間推衍而不斷的增加,所以不論是新穎性或進步性的考量,當你申請的越早,可以用來阻擋你的先前技術(PRIOR ART)就必然的越少。自然而然地,發明人當然會希望申請日越早越好。

至於如何認定一件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專利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另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式而得補正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者,即處分不受理。但於該不受理處分合法送達前補正者,本局仍應受理。」在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一章總則中,更詳列了如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有部分缺漏或全部缺漏之各項情況時,申請日之認定該如何處置。由此可見,經濟部智慧局對於申請日的認定非常嚴謹,稍有不慎將嚴重影響專利申請人之權益。

 

參考資料

專利法(民國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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