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之侵害與救濟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暨法務 簡敏丞

 

台灣2003年修正專利法後,已經全面的除罪化,所以目前專利法中已經沒有刑罰之規定,因此專利侵害只能依民事救濟之方式。

 台灣專利法第84條第1項規定 : 『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因此,在專利權受到侵害的時候,有三種請求權,依序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排除侵害請求權及防止侵害請求權。而前者係指過去之侵害,中者係指現在之侵害,而後者則指對於未來之侵害防範。

       對於上述請求權人之限制,以具有該專利權之專利權人為主,而經由專利權人授權後之專屬授權人及契約另有約定之情況,均可請求之。(專利法第84條第2)而請求的方式具有下列三大項 :

一、銷毀或其他處置(專利法第84條第3)

二、表示姓名或為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專利法第84條第4)

三、判決書之登報,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專利法第89)

 

專利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要件,專利法並未明文規定,但就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暨專利法第56577987等條文觀之,主張他人侵害專利,須就侵害事實負舉證責任,但方法專利則為相反的由被告提出反證。而對於行為不法、損害之發生、加害行為與損害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均為損害賠償之要件,另外亦有該專利須專利證書號之標示(專利法第79)之限制。

 專利侵害的賠償範圍則明文規定於專利法第85條,專利權受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時 :

一、可以依照民法第216條規定,但假若不能提供證據或方法證明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專利權受侵害後實施同 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照侵害人因該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且侵害人無法舉證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上述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可分為下列幾種 :

()具體損害(1款前段)

()差額(1款但書)

()總利益(2款前段)

()總銷售額(2段後款)

 假若發明人業務上的信譽因專利權受侵害而有所減損時,可以另外請求損害賠償,侵害行為假若是故意,法院亦可依照侵害的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但不可以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受專利權侵害之專利請求權人的請求時效,區分為二,自請求權人知道有這個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超過十年不行使,亦同(專利法第84條第5)

  

參考資料 :

 

專利法(民國1001221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專利法施行細則(民國 99 11 16 日修正) 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8

 曾陳明汝兩岸暨歐美專利法二版台北學林2004190-207頁。

 楊崇森,專利法理論與應用,二版,台北,三民,2007年,第475-516頁。

 劉國讚,專利實務論,台北,元照,2009年,第429-466頁。

 魯明德,解析專利資訊,台北,全華,三版,2010年,第264-274頁。

 徐振雄,智慧財產權法,台北,新文京開發出版,2010年,第211-213頁。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台北,元照,2009年,第325-333頁。

 陳銘祥、吳尚昆、陳昭華、張凱娜,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台北,元照,2009年,第124-128頁。

 CHIEN Min-Cheng(簡敏丞), Etude de la protection par le brevet des techniques relatives aux semi-conducteurs,半導體相關技術之專利保護

Madame Joanna Schmidt-Szalewski, professeur émérite à l’Université de Strasbourg, Madame Shu-Yu Zeng, Professeur à l’université nationale de la défense de la République de Chine (Co-directrice),法國史特拉斯堡大學名譽教授Joanna Schmidt-Szalewski暨台灣國防大學曾淑瑜教授雙聯指導博士論文,2011年,354-3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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