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中華民國專利法第一章第二條,「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一、發明專利。二、新型專利。三、新式樣專利。」,明確地將中華民國專利區分為三個種類。以下將就每一種類的定義、法定標的、優先權主張、審查流程、以及專利權期限等作一個概述。

專利法第二章第一節專利要件中第二十一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另外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對於發明專利的要件是以負面表列的方式來定義;換言之,發明創作的要件是可以用相當多不同的面向來呈現的,其可能是一個實體的物品,可能是製作物品的方法,甚至也可能是某一種物品的使用方式,只要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皆可以申請而成為一個專利。發明的申請一開始採程序審查,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以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也就是說,實體資料的準備只要能符合審查機關所定義的規格並經審查無誤後,即可確立該專利之申請日,其中說明書中之發明說明以及申請專利範圍應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優先權方面,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人……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故欲以國外申請之專利來主張優先權者,以國外專利申請日後的十二個月之內提出申請為限;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之:一、自先申請案申請日起已逾十二個月者……」,因此原則上國內專利優先權的主張期限一樣是十二個月。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後,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此即早期公開制度,是為了避免產生「潛水艇專利」的現象,而即時地將該專利內容揭櫫於世,以免有其他人投入資源研發與該專利相同的標的而造成無謂的浪費。第三十七條規定,「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未於三年內提出實體審查者,則該申請案視為撤回。需注意的是,除了申請人以外,任何第三人都可以在十八個月早期公開後,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以期盡早確認該專利申請案的核准與否。第五十一條中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因此專利權的行使期限,並非以申請日做為開始,但卻以申請日起滿二十年為專利權消滅日之計算,也因此及早請求實質審查並取得專利權,才是對專利權行使權力的最佳化。實務上的作業,都是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當時就同步申請實體審查,而非在屆滿三年之前才申請實體審查。

專利法第三章新型專利中第九十三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因此新型專利的標的為物品,且主要的重點在於本質結構諸如形狀、構造之創作。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說明書…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可知新型專利亦採如同發明專利之程序審查以決定申請日。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發明專利或申請新型專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於申請書上聲明之:……二、主張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三、 主張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由此可知,新型專利優先權主張的規定與發明專利一致,即國外專利申請日起十二個月內,以及國內專利申請日起的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即可主張優先權。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後,……」,以及第九十九條,「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第九十七條所定不予專利之情事者,……」,可知新型專利是以形式審查為主,即以不與前案重覆為原則。專利法第一百零一條,「……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最後,由於新型專利的僅有形式審查,實務上大約六-九個月即可完成實體審查並發出核准處份通知書查,不像發明專利般的矌日廢時,因此新型專利並未有十八個月早期公開的規定。

專利法第四章新式樣專利中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因此如同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的標的為物品,但重點在於其表面上視覺呈現的方式。專利法第一百十六條,「……申請新式樣專利,以申請書、圖說齊備之日為申請日。……」,可知新式樣專利亦採如同發明專利的程序審查以決定申請日。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間,於新式樣專利案為六個月」,亦即新式樣專利的優先權主張為國外專利申請日的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即可主張優先權,不同於發明/新型專利的十二個月;至於新式樣申請並不適用國內優先權,此為新式樣專利的優先權主張與發明/新型專利最大的差異。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經審查……」,第一百二十二條,「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新式樣專利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可知新式樣專利乃由專責機關依職權逕行審查即可,不需由申請人提出實審請求,且專利專責機關的審查以不違反法條中負面表列的規定為原則。專利法第一百十三條,「……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由於新式樣的審查時間通常較短,因此專利法中並沒有對新式樣專利做出早期公開的規定。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專利 專利申請 專利法
    全站熱搜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