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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專利介紹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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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生物相關發明()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1

 

一、前言

 

對生物材料之相關發明,例如生物資訊、生物晶片、生物相關發明之裝置等跨領域之發明其中關於生物之相關發明,根據專利審查基準規定,簡述如下。

 

二、生物材料定義

 

根據專利審查基準,指含有遺傳訊息,並可自我複製或於生物系統中複製之任何物質,包括載體、質體、噬菌體、病毒、細菌、真菌、動物或植物細胞株、動物或植物組織培養物、原生動物、單細胞藻類等。

 

三、申請標的

 

請求項之申請標的分為物與方法,其中方法又分為製造與用途兩種。

 

1. 微生物及方法:例如「一種經分離且純化之新穎枯草桿菌株」。

2. 微生物學產物:例如「一種源自黑曲黴之植酸酶」。

3. 轉形株:例如「一種產製大腸桿菌轉形株之方法」。

4. 融合細胞:例如「一種人類骨髓細胞及脾臟細胞所構成之融合細胞」。

5. 載體:例如「一種供基因治療用之載體」。

6. 重組載體:例如「一種供基因治療用之重組載體」。

7. 基因:例如「一種治療疾病A 之基因」、「一種導入抗旱基因T 以增強植物抗旱性之方法」。

8. DNA序列:例如「一種經分離且純化之DNA 序列」。

9. 蛋白質:例如「一種產製重組蛋白質X 之方法」、「一種含有蛋白質X 之藥學製劑」。

10. 抗體、疫苗:例如「一種對抗原A 具有專一性之單株抗體」。

11. 生物晶片:例如「一種DNA 微陣列晶片」、「一種檢測生物晶片上螢光反應之方法」。

12. 植物育成方法:例如「一種具有延長花期之蘭花的育成方法」。

13. 有關生物發明之裝置:例如「一種檢測微生物之裝置」。

 

四、非屬發明之類型

 

若僅為一種單純之發現者,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1. 自然界存在之物之發現,為單純之發現:

例如新發現野生植物或鳥類、未經分離純化之微生物、蛋白質或DNA 序列。

2. 組織和器官:

其成分(elements)不需要人為技術介入,且非藉由人來組合或混合之成分或物質所組成。

 

五、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

「動、植物」一詞涵蓋動物及植物,亦包括基因改造之動物及植物。以動物或植物為申請標的者,依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不予專利。

 

(2)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生物技術領域相關之投遞基因的治療方法,屬於使用於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之治療方法,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對象之相關標的,法定不予發明專利。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保護人性尊嚴及生命權,並維持社會秩序,依法規定應不予專利。例如

 

1. 複製人及其複製方法(包括胚胎分裂技術)。

2. 改變人類生殖系之遺傳特性的方法及其產物。

3. 由人體及動物的生殖細胞或全能性細胞,所製造之嵌合體。

4. 製造嵌合體之方法。

5. 人體形成和發育的各階段之物或方法,如生殖細胞、受精卵、桑葚胚、囊胚、胚胎、胎兒等。

6. 製造人體形成和發育的各階段方法。

 

六、結語

 

專利法之目的雖主要在於鼓勵、保護、利用發明,以促進產業發展然而應當尊重、保護人性尊嚴及生命權,且維持社會秩序。所以生物相關發明已違反基本法規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話,不准予專利。

 

 

參考

專利審查基準

專利法施行細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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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相關發明之專利申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5

 

一、前言:

醫藥相關發明包含單一化合物、醫藥組成物、診斷或檢驗試劑、化妝品等醫藥領域之相關發明。

二、申請標的:

  1. 1.      請求項之範疇:

(1)物之請求項:包含(a)化合物 ; (b)組成物 ; (c)劑型 ; (d)套組 ; (e)檢測裝置。

(2)方法請求項:(a)化合物之製備方法 ; (b)組成物之製備方法 ; (c)劑型之製備方法 ; (d)檢測方法。

(3)用途請求項:(a)化合物或組成物用於製備藥物之用途 ; (b)化合物或組成物用於醫療材料之用途。

  1. 2.      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1)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方法:(a)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對象 ; (b) 有關疾病之診斷 ; (c)以獲得疾病之診斷結果為直接目的。

(2)   人類或動物之治療方法:指使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恢復健康或獲得健康為目的之治療疾病或消除病因的方法。只要方法中某一個步驟之技術特徵是用於治療疾病且實施於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上,即使該方法尚包含其他非治療之步驟,該方法發明即屬於人類或動物之治療方法。

(3)   人類或動物之外科手術方法:指利用器械對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實施剖切、切除、縫合、紋刺、注射及採血等創傷性或介入性之治療或處理方法。若申請專利之方法包含多個步驟,只要其中有一步驟實施於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即使該方法尚包含其他非外科手術之步驟,仍屬人類或動物之外科手術方法。

三、說明書:

說明書之記載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容,據以製造及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解決問題,並且產生預期的功效。

  1. 1.      申請專利之發明為醫藥產物者,說明書應記載醫藥產物的確認、製備及用途。
  2. 2.      申請專利之發明為化合物或醫藥組成物之製備方法者,說明書應記載實施該發明之製備技術內容,包括原料、製程及產物。原料部分包括各個組分及配比(用量或比例)。製程部分包括製備步驟及參數條件(如溫度、時間、pH 值等)。
  3. 3.      申請專利之發明為醫藥用途者,說明書應記載所使用之產物、醫藥用途、有效劑量及使用方法等,並應記載對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足以證明該產物可用於發明所主張醫藥用途之藥理試驗方法及結果。

四、專利要件:

  1. 1.      產業利用性:醫藥産物之發明,應於說明書中具體指明產物之醫藥用途。產業利用性由其最終產物來認定,故必須記載最終產物之用途。
  2. 2.      新穎性:申請專利之發明為一種化合物,若引證文件已經載明一化合物的(i)化學名稱、(ii)分子式(或結構式)、(iii)理化參數等性質及/(iv)一種製備方法(包括原料),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製造或分離出該化合物,則該化合物不具新穎性。
  3. 3.      進步性:若申請專利之化合物的結構與已知化合物結構不類似,則該化合物具進步性。若申請專利之化合物的結構與已知化合物類似且與該已知化合物具有類似用途,原則上,該化合物不具進步性。若申請專利之化合物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則具進步性。

 

參考資料:

1. 專利說明書撰寫實務,顏吉承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13年出版)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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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專利有關之重要國際公約與組織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2

 

一、前言:

淺談與專利有關之重要的國際公約與組織:TRIPs、巴黎公約、PCT、WTO WIPO

二、TRIPS:

TRIPS(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為「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於一九九三年簽署,為成員國之間的商品貿易和技術貿易,提供了智慧財產權的保護。TRIPs主要提出並重申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眾健康原則、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權利的地域性獨立原則、專利及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著作權自動保護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處理原則、爭端解決原則、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可上訴原則及承認智慧財產權為私權原則。TRIPs 把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分為三類:(1)要求全體成員必須遵守並執行的國際公約,包括巴黎公約等 ; (2)要求全體成員按對等原則執行的國際公約 ; (3)非強制性的國際公約。TRIPs規範成員保護各類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等)的最低要求。

三、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全名為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於一八八三年簽署,所規範的主要內容包括:(1)國民待遇原則 ; (2)優先權制度 ; (3)關於實體法上的共同原則; (4)關於執行公約的行政體系。巴黎公約所保護的對象如專利、商標、制止不正當競爭等等。

四、PCT:

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專利合作條約,於一九七零年簽定,關於專利案件的申請、檢索及審查以及包括了技術資訊之傳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授予專利的責任仍屬於各個國家的專利主管機關。PCT主要的功能在於接受國際的專利申請、進行國際檢索、國際公布及國際初步審定。

五、WTO: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貿易組織,成立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前身是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主要職能:(1)負責多邊貿易協定 ; (2)提供實施談判結果的框架 ; (3)解決會員國間貿易爭端 ; (4) 定期審議貿易政策 ; (5)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 ; (6)對其他國家提供技術援助

六、WIPO:

WIPO(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立於一九六七年,主要職能為透過國家間的合作,促進對全世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並管理關於專利、商標和著作權方面的多邊條約協議,及辦理智慧財產權法律與行政事宜。

 

參考資料:

  1. 1.      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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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的不可專利性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1

 

一、前言:

介紹關於我國專利法所規定的動、植物之不可專利性。

二、專利法關於動、植物不可專利性的規定: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1款規定,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不予發明專利,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可准予專利。以動物或植物(包括基因改造之動物及植物)為申請標的者,依專利法規定應不予專利;對於生產動、植物之方法,專利法僅排除主要生物學方法,不排除非生物學及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再者,雖然動、植物本身,不能准予專利,但是關於動、植物相關發明,例如植物基因、細胞、組織培養物、生產植物之非生物學方法等,仍可授予專利,只是植物之全部或部分未來有可能生長成整株植物之可能,如果實、種子、器官等不授予專利。

三、動、植物不可專利性的理由:

動物和植物是有生命之物種,通常認為是依生物學之方法繁殖而不是人類創造出來的;但隨著生物技術之進步,以非生物學之方法,亦可生產動、植物。對於動、植物新品種之生產方法,如其含有包括植物整體基因組的有性雜交及其後相應的植物選擇的步驟,則該方法屬主要生物學方法,不應准予專利。植物新品種可以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申請品種權。反之,若該育成方法不是「主要生物學方法」,例如轉殖是藉由基因工程之方法將一基因或性狀(trait)插入或修改基因體中的特性,而非依賴植物整體基因組的有性雜交及其後相應的植物選擇的步驟,則該方法非屬主要生物學方法可准予專利,具有可專利性。

基因改造科技是否能落實於產業發展,仍舊是一個需要產業相關政策工具之配套與支持的問題,然而生物科技基因改造的動、植物尚存在著倫理、生態污染和食品安全等諸多疑慮

各國開放動植物專利情形不一,其中中國大陸採取完全不開放,而美國完全開放動植物專利。

 

參考資料:

  1. 1.      中華民國專利法。
  2.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專利法逐條釋義 」(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613173740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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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生物材料寄存(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0

 

二、專利法關於生物寄存的規定:

寄存證明與存活證明改採合一制度。因此未來申請人寄存生物材料後,寄存機構將於完成存活試驗後始核發寄存證明文件,不另出具獨立之存活證明。

申請人在主張國際優先權情況下,申請有關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應最遲於申請日將該生物材料寄存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則應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並且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惟申請人若屆期未檢送者,則視為未寄存。

主張國際優先權之申請案,其寄存證明文件之補正期間,為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

申請前如已於專利專責機構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由於我國非布達佩斯條約會員國,申請人雖已於國外寄存,因我國人民仍無法依前揭條約規定申請分讓,故仍應於我國寄存。因此已將生物材料寄存於國外之申請案,其向我國申請前仍必須於國內再寄存一次,為了緩和申請人時間上之不便,爰明定已於申請前在專利專責機關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無須最遲於申請日在我國提出寄存,只須要符合於申請日起4個月期間內,或是主張國際優先權者,須要符合於最早之國際優先權日後16個月期間內,完成國內寄存並檢送國內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即可不受最遲應於申請日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申請時聲明申請前已於專利專責機關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未聲明者不影響已於申請前在國外寄存之事實,僅須於法定期間內檢附國內寄存及國外寄存之證明文件即可。

基於他國申請人欲來我國提出有關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佈局時,仍需來我國再次寄存生物材料,只要我國與特定國家訂有專利生物材料寄存相互承認之效力,申請人在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寄存效力之外國所指定該外國國內之寄存機構寄存,並依規定期限內檢送該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不須再於我國寄存,此可減輕申請人重複寄存之負擔。

三、專利法施行細則關於生物寄存的規定: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項和第五項:「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其生物材料已寄存者,應於說明書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申請前已於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並應載明國外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者,說明書應包含依專利專責機關訂定之格式單獨記載之序列表,並得檢送相符之電子資料。

 

參考資料:

  1. 1.      中華民國專利法。
  2.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專利法逐條釋義 」(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61317374071.pdf)。
  3. 3.      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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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生物材料寄存(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0

 

一、前言:

關於專利的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的法規及說明。

二、專利法關於生物寄存的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人最遲應於申請日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但該生物材料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時,不須寄存。

申請人應於申請日後四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並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屆期未檢送者,視為未寄存。

前項期間,如依第二十八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

申請前如已於專利專責機關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並於第二項或前項規定之期間內,檢送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之證明文件及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不受第一項最遲應於申請日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申請人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寄存效力之外國所指定其國內之寄存機構寄存,並於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期間內,檢送該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不受應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第一項生物材料寄存之受理要件、種類、型式、數量、收費費率及其他寄存執行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由於專利申請具有屬地性,有關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須同時兼顧公開性、再現性及菌種活性之穩定,兼以活的生物材料尚非說明書或圖式可以充分完全描述,倘未於申請前寄存於寄存機構,則有說明書揭露不完整,影響其案件之可專利性,如於各國申請專利時,均須於各國重新寄存,對申請人而言,程序未免太過繁雜,且成本過高,是以各國乃於1977428日簽定布達佩斯條約(Budapest Treaty),透過該條約之約束,凡在該條約所承認具公信力之國際寄存機構(International Depository AuthorityIDA)之一寄存後,在締約國申請專利時,即不須再寄存。惟國際上雖有此條約得以免除申請人再次寄存之繁瑣,但是我國非該條約之會員,於我國申請此種專利時,我國並無法援引該條約向已於IDA寄存之生物材料申請分讓,以滿足專利之要件,故明定申請人應在我國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寄存機構寄存之,以確保倘若此種專利在我國核准後,我國任何第三人都能夠基於研究實驗目的得以自由分讓該相關生物材料,以符合專利法要求。

所稱的「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由該機構辦理「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之業務。但是所稱該生物材料若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時,不須寄存。在申請日前已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無須寄存生物材料:(1)商業上公眾可購得之生物材料,例如麵包酵母菌、酒釀麴菌等;(2)申請前業已保存於具有公信力之寄存機構且已可自由分讓之生物材料。具有公信力之寄存機構係例如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或依布達佩斯條約寄存於國際專利組織指定之專利寄存機構等;(3)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說明書之揭露而無須過度實驗即可製得之生物材料。

寄存證明文件並非屬取得申請日之要件,而得於提出申請後再行補正,且無要求申請人於申請時須於申請書上載明寄存資料之必要,僅須於檢送寄存證明文件時,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等事項即可。

申請人在無主張國際優先權情況下,申請有關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應最遲於申請日將該生物材料寄存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則應於申請日後4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並且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惟申請人若屆期未檢送者,則視為未寄存,將影響申請專利揭露充分的要件。惟申請實務上,如因寄存機構之技術問題未能於法定期間內完成存活試驗致未能發給寄存證明文件者,係屬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

 

參考資料:

  1. 1.      中華民國專利法。
  2.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專利法逐條釋義 」(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61317374071.pdf)。
  3. 3.      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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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中草藥相關發明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9

 

一、前言

 

根據專利審查基準規定,「中草藥」涵蓋植物、動物、礦物、藻類、蕈類等天然物或其萃取物或組成物,但不包括單一化合物或其組成物。相較於西藥,一般中草藥所含成分大多不明,即使經分離、純化等仍不容易辨別出具特定結構之單一活性物質。

 

二、請求項之範疇

 

在專利審查基準規定,以中草藥相關發明為申請標的之發明專利申請案,關於醫藥品、飲食品、化妝品、藥用材料、醫療器材或裝置等,以及製造方法、處理方法與用途等,針對請求項之範疇以下說明。

 

(1)   物之請求項

1.          中草藥組成物例如「一種中草藥植物殺蟲劑」。

2.          中草藥萃取物例如「一種蜂膠萃取物」或「一種北豆根萃取物」。

3.          中草藥劑型,例如「一種收腹露」或「一種創傷貼布」。

4.          含中草藥之飲食品、化妝品:例如「一種中草藥營養口服液」。

5.          含中草藥之藥用材料:例如「一種含中草藥之蛀牙填補劑」。

6.          含中草藥之醫療器材或裝置:例如「一種中藥蒸汽針灸儀」。

 

(2)   方法之請求項

1.          中草藥製備方法:例如「一種中草藥植物殺蟲劑之製造方法」。

2.          中草藥萃取方法:例如「一種銀杏葉萃取物之製造方法」。

3.          中草藥炮製方法:例如「一種當歸之炮製方法」。

4.          中草藥劑型製備方法:例如「一種具有良好崩解性之漢方錠劑製法」。

5.          含中草藥之飲食品、化妝品之製備方法:例如「一種中草藥營養口服液之製備方法」

6.          含中草藥藥用材料之製備方法:例如「一種含中草藥之蛀牙填補劑之製備方法」。

7.          含中草藥之醫療器材或裝置之製備方法:例如「一種中藥蒸汽針灸儀之製備方法」。

8.          中草藥之品質監控方法:例如「一種鑑定人參成熟度之方法」。

 

(3)   用途之請求項

1.          中草藥之醫療用途:例如「一種檜木萃取物用於製備治療皮膚龜裂疾病的藥物的使用」。

2.          中草藥之非醫療用途:例如「一種雄黃做為殺昆蟲劑的用途」。

 

三、非屬發明之類型

 

(1)   自然法則本身:

例如「一種中醫五行原理…利用事物屬性的五行原理於中醫學基本原理,不符合發定義

 

(2)   單純之發現:

例如野生人參僅屬單純發現,不符合發定義;但野生人參萃取液,因有人為技術介入,具有技術性符合發明之定義。

 

(3)   違反自然法則者:

例如長生不老違反學理且也無法實施此發明,故屬非可供產業利用之發明。

 

(4)   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只是依中醫學理約定俗成之規則或進行的方法,如「○○氣功法則」、「四君子湯加減處方」本身不具有技術性,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5)   非技術思想者:

例如「治療中風」屬於抽象構想或欠缺具體技術手段之概念,僅為意圖解決問題的願望或想法。

 

四、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1)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

例如「一種龍膽草新品種」為植物新品種,應不予專利。

 

(2)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考量倫理道德,中草藥相關發明之標的為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處理疾病的方法,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例如一種中醫的脈診方法」或利用「中醫推拿手法治療骨折、脫臼

 

(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教導如何自殺、墮胎等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應不予專利。

 

五、結語

 

由於,中草藥上單方與複方之運用特色也是西藥發明上所少見,也難以一般醫藥發明專利規範之。故中草藥發明的專利制度化,激勵活絡中草藥與中醫之產品市場規模化,除了鼓勵中草藥領域的創新發明外,更提升產業層級開拓更廣大中草藥與中醫之市場。

 

 

參考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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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醫藥相關發明()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0

 

一、前言

 

醫藥相關發明包括單一化合物、醫藥組成物、診斷或檢驗試劑與化妝品等醫藥領域之相關發明。根據專利審查基準規定之醫藥相關發明,簡述如下。

 

二、說明書之記載

 

(1)   醫藥產物

醫藥產物發明,主要包括用於醫藥用途之化合物及醫藥組成物,其他醫藥產物發明如組合、套組等。

        1.          產物之確認

即應載明化合物的化學名稱、結構式或分子式,並應記載該化合物之物理、化學性質。若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活性成分,記載組成比例;組成比例之記載,以具體之用量或比例表示,包括重量、重量分、重量比例、重量百分比或其範圍等。組成物中若包含新穎之組分,應記載其製造方法。

2.          產物之製備

必須記載至少一種製備方法,說明實施所須之原料、製造步驟及條件等。

3.          產物之用途

請專利之發明為用於醫藥之化合物時,說明書中應記載醫藥用途,例如所適用之病症或藥理作用,並記載其有效劑量及使用方法,以證明所主張之醫藥用途的藥理試驗方法及結果。另外,藥理試驗之記載,必須包括進行試驗所使用之方法及藥理試驗與發明所主張醫藥用途之關連性,以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2)   醫藥方法

化合物或醫藥組成物之製備方法,應記載實施該發明之製備技術內容,包括原料、製程及產物;原料部分包括各個組分及配比,製程部分包括製備步驟及參數條件。

 

(3)   醫藥用途

申請專利之發明為醫藥用途者,說明書應記載所使用之產物、醫藥用途、有效劑量及使用方法等,記載對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證明該產物可用於所主張醫藥用途之藥理試驗方法及結果。

 

三、新穎性進步性

 

(1)   化合物請求項

 

根據專利審查基準,若申請專利之發明為一種化合物,引證文件已經載明一化合物的(i)化學名稱、(ii)分子式(或結構式)(iii)理化參數等性質及/(iv)一種製備方法(包括原料),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該文件的揭露內容及結合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能夠製造或分離出該化合物,則該化合物不具新穎性。另外,判斷化合物之選擇發明的新穎性,必須判斷所選出的化合物,是否於先前技術中已經以個別具體的形式被揭露。

 1.          化合物A雖已公開於引證文件,若具有通常知識者仍無法製造及使用其光學異構物、溶劑合物或結晶物之程度,則其光學異構物、溶劑合物或結晶物具新穎性。

 2.          申請專利之發明為一已知化合物之對映異構物(enantiomer),若引證文件公開該化合物之外消旋混合物(racemic mixture),但並未具體公開各種光學異構物,若具有通常知識者仍無法製造及使用其對映異構物之程度,則申請專利之發明具新穎性。一般情況,不對稱碳原子的化合物一般存在光學異構物中屬通常知識,且對映異構物通常具有顯著的生物活性亦為可預期、且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從外消旋物混合物中分離出對映異構物,故對映異構物不具進步性。

3.          化合物結構相近的程度遞減的順序:酸及鹼的鹽類、幾何異構物(geometrical isomers)、位置異構物(position isomers)、同系物(homologues)

4.          多晶型的分子結構係與已知化合物完全相同,僅結晶型態不同,且多晶型通常經例行實驗方法即可獲得,故已知化合物之多晶型不具進步性。

 

(2)   醫藥組成物請求項

 

醫藥組成物由具有特定性質的一個或一群化合物所構成,就該一個或一群化合物來辨別,判斷醫藥組成物的新穎性。另外,申請專利之發明是由兩個以上的已知成分所界定,若該等成分的組合是新穎且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則申請專利之發明具進步性。

 1.          若申請專利之醫藥組成物不具新穎性,一般將發明可改以用途請求項申請例如「一種化合物A之用途,其係用於製備治療疾病Z之醫藥組成物」。

 2.          增加醫療效果或降低副作用,尋找兩個以上成分的最佳組合,且經由一般例行工作之普通手段即可獲得,則不具進步性。

 

(3)   醫藥用途請求項

 

若發明之技術特徵是針對已知組成物用於已知病症或藥理作用,能夠另提出新的治療應用,例如特定患者群、特定部位、使用劑量、給藥途徑、給藥間隔及不同成分先後服用等技術特徵,只要其中任一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明確區分,則具新穎性。進一步,與先前技術比較若能提供無法預期之功效理由或證據,則具進步性。

 1.          若化合物或組成物具新穎性,其醫藥用途請求項當然具新穎性。

 2.          若化合物A 具新穎性,則「化合物A 作為藥物之用途」當然具新穎性。

 3.          若化合物或組成物不具新穎性,必須就所使用之化合物或組成物所主張的醫藥用途來判斷,是否具新穎性。

 

結語

 

醫藥相關發明,往往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對象之相關研究而不具專利性,但專利權除保障發明人外更可促進產業升級發展;在了解醫藥相關發明之發明專利後,以不違背倫理道德及專利規範下,醫藥相關產業仍是具龐大市場之產業。

 

 

參考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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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醫藥相關發明()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0

 

一、前言

 

醫藥相關發明包括單一化合物、醫藥組成物、診斷或檢驗試劑與化妝品等醫藥領域之相關發明。根據專利審查基準規定之醫藥相關發明,簡述如下。

 

二、申請標的

 

請求項之申請標的分為物與方法,其中方法又分為製造與用途兩種。

 

(1)   物之請求項

  1.    化合物:例如「一種化合物X 之多晶型」。
  2.    組成物:例如「一種用於治療C 型肝炎之醫藥組成物」。
  3.    劑型:例如「一種口服延長釋放錠劑」。
  4.    套組:例如「一種偵測C 型肝炎病毒之套組」。
  5.     檢測裝置:例如「一種可攜式醫療檢測裝置」。

 

(2)   方法請求項

  1.    ○○之製備方法:例如「一種通式I 化合物之製備方法」或「一種醫藥組成物之製備方法」。
  2.    ○○○○用於醫療材料之用途:例如「一種使用請求項1 之化合物於製造供治療睡眠失調症的藥物之用途」。
  3.    ○○○○用於製備藥物之用途:例如「一種含全氟烷基金屬錯合物用於作為斑塊、腫瘤及壞死組織成像之MR 造影之對比介質之用途」。

 

三、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基於人權、與倫理道德之考量,顧及社會大眾醫療權益及維護生命尊嚴,故關於「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皆為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不屬於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之標的:

  1.      活體外處理分離自人體之樣本的方法:例如血液、尿液、皮膚、頭髮、細胞或組織之樣本。
  2.      分析樣本資料的方法:例如血液、尿液、皮膚、頭髮、細胞或組織之樣本。
  3.      人體採取原料於活體外製造醫療產物:例如血液製劑、疫苗或基因改造製劑。
  4.      醫療材料之方法:例如人體一部分的人工代用品或替代物,包括人造骨、經培育的皮膚片等方法。

 

(1)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方法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方法,包含三項條件,即其方法為「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對象、有關疾病之診斷及以獲得疾病之診斷結果」為直接目的不予發明專利。另外,判定「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對象」,與其交互作用的型態或強度無關,只要其整個執行過程皆有活體的存在,均屬之

「以獲得疾病之診斷結果為直接目的」,指此方法能獲得具體之最終診斷結果,包含從取得測量數據至做出診斷之所有步驟,亦包括檢測有生命之實際測定值、評估症狀、及決定病因狀態之整個過程,故能瞭解人類或動物之狀態、掌握病情。

 

除此,不屬於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方法:

  1.    將樣本於體外實施檢測或處理:例如使用微陣列(microarray)分析血液樣本以診斷結腸癌
  2.    非關疾病之診斷:例如測量身高、體重或測定膚質等方法。
  3.    無法直接獲知疾病之診斷結果:例如X光照射方法、血壓量測方法。

 

(2)   人類或動物之治療方法

 

使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以恢復健康或獲得健康為目的,其治療疾病或消除病因的方法包括以治療為目的、或具有治療性質的其他方法,例如預防疾病的方法、免疫的方法。關於治療,某一個步驟之技術特徵是用於治療疾病,且實施於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上,即使該方法包含其他非治療之步驟,但該方法仍屬於人類或動物之治療方法。所以,治療及非治療之目的能夠明確區分,有助於申請專利

 

治療及非治療效果兩種效果無可避免連結且無法區分:

  1.     例如一種利用化合物X 以去除牙菌斑的方法牙齒外觀美容效果,與產生預防蛀牙及牙齦疾病的治療效果。
  2.     例如「保護人類皮膚免受UVA UVB 波長輻射作用之方法」,非屬治療目的,但說明書另揭示可用於預防紅斑、老化症及皮膚癌

 

(3)   人類或動物之外科手術方法

 

利用器械對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實施剖切、切除、縫合、紋刺、注射及採血等創傷性或介入性之治療或處理方法。關於外科手術,只要其中有一步驟實施於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即使尚包含其他非外科手術之步驟,但該方法仍屬人類或動物之外科手術方法。

 

例如,一外科手術

將一具有心臟血流途徑之個體置於一磁振造影(MRI)系統,將極化之129Xe 遞送至該個體上129Xe以注射或類似方法直接遞送至心臟,屬於一種對活體施行之介入性步驟,故屬外科手術步驟。

 

四、結語

 

醫藥相關發明,往往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對象之相關研究而不具專利性,但專利權除保障發明人外更可促進產業升級發展;在了解醫藥相關發明之發明專利後,以不違背倫理道德及專利規範下,醫藥相關產業仍是具龐大市場之產業。

 

 

參考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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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7

 

一.   前言

專利資料庫的建置對於專利之檢索、分析與研究都是十分的重要,各國或相關機構也都建立有資料庫,若能善加利用,對於科技之發展與專利的申請都是很有幫助的,本文對世界主要的資料庫作簡介。

 

二. WIPO資料庫

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建立的知識產權電子圖書館(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gital library),提供PCT電子公報(PCT E1ectronic Gazette)、歐洲專利資料庫與數十國之專利資料[WIPO]以供搜尋,亦提供簡易搜尋、進階搜尋、欄位搜尋與跨語言搜尋等。

 

三. 歐洲專利局資料庫

歐洲專利局資料庫(Espacenet)為歐洲專利局EPO所建置,可檢索歐洲專利局、歐洲組織成員國的許可專利文獻、PCT專利文獻及全世界90多個國家的專利文獻,可算是全球最大的專利資料庫網站,並提供簡易檢索、進階檢索與合作專利分類號CPC檢索。

 

四. 美國專利資料庫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供1976年以後的美國專利獲證文獻之全文檢索,而1976年前至1790年僅可以專利號及分類號查詢,且僅提供專利全文影像,並且提供近兩年美國專利申請案件查詢,資料庫每週更新一次。

提供參考引用之連結功能,可以立即連結到引用及被引用此專利之美國專利,並可使用美國專利分類號UPC作輔助檢索。USPTO提供三種檢索方式包含:簡易檢索(Quick Search)、進階/指令檢索(Advanced Search)及專利授證號檢索 (Patent Number Search) 並提供字串切截(Truncation)的功能。

而大眾所熟悉的Google亦提供Google Patent Search,其可檢索完整的美國專利資料。

 

五.   日本專利資料庫

日本特許廳專利檢索網站提供日本的特許專利檢索,免費提供所有日本特許專利全文影像檔,並可使用日本專利分類號FI及F Terms輔助檢索介面,以協助使用者檢索複雜的專利分類號系統,同時並設置英文網站以供1976年以來的日本公開特許英文文摘數據庫(PAJ)做查詢。

 

六. 中國專利信息檢索系統

中國專利信息檢索系統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中國專利信息中心開發提供,收錄了自1985年實行專利制度以來的全部中國專利資訊,包含全文影像檔與法律狀態等,並設有中藥專利檢索,其中亦可搜尋103個國家、地區與組織之專利資料,其資料庫每週更新。

 

七. 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建置之「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提供民國80年以後之說明書全文資料、民國63年以後之申請專利範圍以及民國39年以後之公報影像,並提供簡易、進階、布林、表格式等多種方式搜尋,以及依IPC分類號之樹狀分類瀏覽,其中核准公告資料以每月三次頻率新增資料,早期公開資料以每月二次頻率新增資料。

同時提供「案件狀態查詢」及「權利異動查詢」,可查閱專利案件之審查公開資訊內容,包含完整的審查意見內容與申請人之申復歷程等。

 

參考資料

WIPO PATENTSCOPE

http://patentscope.wipo.int/search/en/search.jsf

歐洲專利局專利網站

http://worldwide.espacenet.com/

美國專利商標局

http://patft.uspto.gov/

日本特許廳專利檢索網站

http://www.ipdl.inpit.go.jp/homepg_e.ipdl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信息檢索系統

http://www.sipo.gov.cn/zljsfl/

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http://twpat.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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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6

 

一. 簡介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於西元1883年訂於巴黎,於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並歷經7次修訂,至今已有175個締約方,其所保護之工業財產權包括專利、新型、新式樣、商標、服務標章、團體標章、商號名稱、產地標示或原產地名稱以及不正當競爭之制止等,本文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之「巴黎公約解讀」對其專利部分作簡介。

 

    二. 國民待遇原則

(一)   巴黎公約第2條之中規定:任一同盟國國民,於其他同盟國家內,應享有各該國法律賦予其本國國民之權益,並不可附加設立「住所」或「營業所」的條件。

(二)巴黎公約第3條之中規定:非同盟國家之國民,在任一同盟國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設有實際且有效之工商營業所者,應與同盟國家之國民享受同等待遇。    

 

三. 優先權原則

優先權原則規定於巴黎公約第4條之中:

(一)任何人於任一同盟國家,已依法申請專利者,於法定期間內向另一同盟國家申請時,可享有優先權。

(二)而後申請案,不因其間之任何行為,例如另一申請案、發明之公開或經營、新式樣物品之出售、或標章之使用等,而歸於無效。

(三)優先權期間,發明專利及新型應為十二個月,新式樣及商標為六個月。且若先申請案已撤回、拋棄、或駁回且未予公開經公眾審查,亦未衍生任何權利,則後申請案應視為首次申請案,其申請日應為優先權期間之起算點。

(四)若專利申請案經審查發現包含一項以上之發明,申請人可將其申請案分割為數件申請案,並以原申請日為改請後各申請案之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亦保留其優先權。

申請人亦可自行將專利申請案予以分割,並以其原申請日為改請後各申請案之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亦保留其優先權。

   

    四. 專利的獨立原則

巴黎公約第4條之2中規定:同盟國國民就同一發明於各同盟國家內申請之專利案,與於其他國家取得之專利權,應各自獨立,不論後者是否為同盟國家。

     凡於優先權期間內申請之專利案,均具有獨立性,包括無效及消滅等,甚至與未主張優先權之專利案亦具有獨立性。

          因主張優先權而取得專利權者,於同盟國內,可享有之專利權期間應與未主張優先權之專利權期間同。

    

五. 強制許可專利原則

巴黎公約第5條第A項之中規定:各同盟國家可立法規定強制授權,以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之情形,例如未實施專利。

除非強制授權不足以防止前揭濫用,否則不得撤銷該專利權。於首次強制授權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執行專利之喪失或撤銷專利程序。

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四年內,或核准專利之日起三年內(以最後屆滿之期間為準),任何人不得以專利權人未實施或未充分實施為由,申請強制授權。

若專利權人之未實施或未充分實施有正當事由者,強制授權之申請應予否准。前揭強制授權不具排他性,不得移轉,除非與其經營授權之企業或商譽一併為之。亦不得再授權。

 

參考資料

巴黎公約解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site/UipTipo/public/Attachment/321714161718.doc

巴黎公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7098&ctNode=67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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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6

 

一. 前言:

美國專利商標局與歐洲專利局於2013年正式啟用「合作專利分類(Cooperative Patent Classification,CPC)」系統,其是一結合國際專利分類號(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IPC)與歐洲專利分類號(The European classification system,ECLA) 兩者的優點的分類號,為專利技術文件建立一個共同且為國際間相容的分類系統。

 

二. 常見的分類系統:

目前最被廣泛使用的分類系統是國際專利分類號(IPC),但其存在更新速度慢與單一分類號下文獻量大的缺點,而美國所使用的美國專利分類號(UPC)在設置上較為凌亂複雜,歐洲專利分類號(ECLA)則有使用不普及的缺點。

 

三. CPC分類方法:

(一)CPC是以歐洲專利分類號ECLA作為整個分類體系的基礎,同時結合美國專利分類實踐經驗構建而成的聯合分類體系,而ECLA原本就是基於IPC分類號並繼續用英文字母與數字交錯往下編排,CPC採用了ECLA的層級結構,同時使用了IPC類型的數字編碼,其編碼方式與IPC相同,所以CPC分類體系亦是IPC的細分和擴展,IPC並可直接與CPC編碼對應。

(二)故CPC與IPC的分級方式也同樣是按五級分類,部以下的分類會階段性調整、增加,CPC結構為:

「主部 (section)、主類 (class)、次類 (subclass)、主目 (group)與次目 (subgroup)」,其中主部為A~H與Y之一字母,包含所有的專利分類知識範疇,主類為二位數字,次類為主類後的一字母,主目為1至4位數字,次目為「/」後之2~6個數字。其中主部字母所代表的技術範圍為:

A: 人類生活必需

B: 作業;運輸

C: 化學;冶金

D: 紡織;造紙

E: 固定建築物

F: 機械工程;照明;加熱;武器;爆破

G: 物理

H: 電學

Y: 新興發展的技術

(三)CPC是將ECLA分類號中「/」後面的字母改以數字代替,例如ECLA的H01L21/027B,其IPC就是H01L21/027,而CPC會改為H01L21/0276。

 

四. 結語

歐洲專利局於2013年終止使用ELCA,而美國專利局則將同時使用UPC與CPC至2015年,可見未來統一的國際分類系統使用是世界趨勢,若能熟悉其操作必能對專利的檢索有所助益。

 

參考資料

Cooperative Patent Classification,EPO and USPTO

http://www.cooperativepatentclassification.org/index.html

合作專利分類正式啟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318928&ctNode=7124&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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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7

一. 專利分類系統簡介:

在做專利檢索時,使用正確的專利分類號能夠得到較準確的檢索結果,而如何把技術主題對應到專利分類號,就成為進行分類或檢索時很重要的工作,同時分類號也能讓專利閱讀者能夠快速的找到相關專利文獻。

目前常見的分類系統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所使用的國際專利分類號(IPC)、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所使用的美國專利分類號(UPC)、歐洲專利局(EPO)所使用的歐洲專利分類號(ECLA)與日本專利局(JPO)所使用的日本專利分號(FI/FT)等等,以下就常用的專利分類號分別做介紹。

 

二. 國際專利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IPC)簡介:

國際專利分類系統是於1971年所建立的,目前被一百多個國家所採用,IPC分類號結構按階層次序分別包含:「主部 (section)、次部 (subsection)、主類 (class)、次類 (subclass)、主目 (group)與次目 (subgroup)」。

其中主部 (section)包含以下幾樣「A:生活必須品(農、輕、醫);B:作業、運輸;C:化學、冶金;D:紡織、造紙;E:固定建築物;F:機械工程、照明、采暖、武器、爆破;G:物理;H:電技術 」。

以「A63B22/02」為例:

A為其主部,代表生活必須品,

A63為主類,代表運動;遊戲;娛樂活動

A63B為次類,代表體育鍛鍊、體操、游泳、爬山或擊劍用之器械;球類;訓練設備。

A63B22為主目,代表特別適合於調節心血管系統及訓練運動之敏捷性或協調性之訓練器械。

A63B22/02為次目,代表附有可動的環帶。

以下為台灣智慧財產局所提供的IPC國際專利分類查詢系統。

http://www.tipo.gov.tw/sp.asp?xdurl=mp/lpipcFull.asp&ctNode=7231&mp=1

 

三. 美國專利分類系統(United States Patent Classification,UPC)簡介:

由於美國專利商標局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專利資料庫,若能熟悉該局所採用的美國專利分類號,對於專利檢索會有很大的幫助。其分類號的格式為「大分類號/小分類號」,其中大分類號代表的是主要的技術分類,而小分類號代表的是每個主要技術分類下更細小的分類。

例如:700/245,其中700代表「資料處理,一般控制系統與應用」,而700/245就代表「機器人控制」。

USPTO網站中提供很詳細的美國專利分類號的細節,能透過技術名稱,能讓使用者方便的找到所屬技術之分類號:

http://www.uspto.gov/web/patents/classification/uspcindex/indextouspc.htm

知道UPC分類號後,在USPTO專利資料庫使用快速檢索或進階檢索時,就可使用分類號配合其他條件進行專利檢索,而得到快速而精確的結果,同時,USPTO也提供UPC與國際分類號IPC的對照表:

http://www.uspto.gov/web/patents/classification/international/ipc/ipc8/ipc_concordance/ipcsel.htm

 

四. 歐洲專利分類系統(European Patent Office Classification,ECLA)簡介:

ECLA是基於IPC分類號並繼續用英文字母與數字交錯往下編排,其編碼方式與IPC相同,因此對於熟悉IPC分類的使用者能更容易上手。

以C02F9/00H4為例,C02F9/00即為其IPC分類號,代表的意思是「多級處理的水,廢水,污水」,而最後的H4為ECLA分類號所增加的細分,C02F9/00H4代表的意思就是「可攜式或可拆卸式的小型處理設備」,又如C02F9/00H2代表的意思是「移動式處理廠」,及C02F9/00H代表的意思是「適用於水處理的設備」。


參考資料

先前技術調查,專利實務論

http://tychang11.mtwww.mt.au.edu.tw/front/bin/download.phtml?Part=019&Nbr=14&Category=0

European Classification System (ECLA)

http://ep.espacenet.com/help?locale=en_EP&method=handleHelpTopic&topic=ec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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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4

 

一.   前言

 

本文依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生物相關發明一章,對生物材料之相關發明:生物資訊、生物晶片、生物相關發明之裝置等跨領域之發明中,涉及生物材料之部分作簡介,其中「生物材料」指含有遺傳訊息,並可自我複製或於生物系統中複製之任何物質,包括載體、質體、噬菌體、病毒、細菌、真菌、動物或植物細胞株、動物或植物組織培養物、原生動物及單細胞藻類等。

 

 

 

二. 申請標的

 

(一)範疇

 

1.微生物及方法

 

2.微生物學產物

 

3.轉形株

 

4.融合細胞

 

5.載體

 

6.重組載體

 

7.基因

 

8.DNA序列

 

9.蛋白質

 

10.抗體、疫苗

 

11.生物晶片

 

12.植物育成方法

 

13.有關生物發明之裝置

 

(二)非屬發明之類型

 

若僅為單純之發現者,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創作,不能授予專利;而對於自然界中存在之物,經人為操作而由自然界分離、製備並可顯現技術效果者,則為發明。

 

(三)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1.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

 

其涵蓋動物及植物,亦包括基因改造之動物及植物。

 

2.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與生物技術領域相關之投遞基因的治療方法屬於施用於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之治療方法,為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但活體外修飾基因之方法、活體外偵測或分析生物材料之方法、供基因治療方法用之基因、載體或重組載體,均非屬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如複製人及其複製方法(包括胚胎分裂技術)、改變人類生殖系之遺傳特性的方法及其產物、由人體及動物的生殖細胞或全能性細胞所製造之嵌合體及製造嵌合體之方法。此外,若申請標的涉及人體形成和發育的各個階段的物或方法,包括生殖細胞、受精卵、桑葚胚、囊胚、胚胎、胎兒等以及製造人體形成和發育的各個階段的方法,亦不准專利。而人類胚胎幹細胞相關之發明,若有發展成人類個體的潛能者,亦應不准專利。

 

 

 

三. 說明書

 

(一)記載原則:包含一個或多個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者,應依專利專責機關訂定之格式單獨記載其序列表,並須檢送相符之電子資料。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應載明該生物材料學名與分類學特徵之相關資料及必要之基因圖譜或圖式。

 

(二)不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之情形

 

1.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說明書所揭露之內容,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須過度實驗始能「製造」或「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者。並包括發明不具再現性,其達成必須靠機率,發明無法重複實現者。

 

2. 若有關生物材料之發明無法藉文字達到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現之要件時,可寄存生物材料以補充說明書揭露之內容。

 

(三)生物材料寄存

 

1. 若生物材料本身為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可或缺之部分,且該生物材料亦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時,通常無法藉說明書之文字記載而明確且充分揭露該發明,使具有通常知識者可據以實現,如未寄存該生物材料者,應視為不符可據以實現要件。

 

2. 專利法第27條規定,其生物材料寄存之執行,應依據102年1月1日施行之「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申請人最遲應於申請日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並於申請日後4個月(或最早的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

 

3. 專利法第27條第1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其包括:

 

(1)商業上公眾可購得之生物材料。

 

(2)申請前業已保存於具有公信力之寄存機構且已可自由分讓之生物材料。

 

(3)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說明書之揭露而無須過度實驗即可製得之生物材料。

 

 

 

四. 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方式

 

(一)基因:可由鹼基序列予以界定或由該基因編碼之蛋白質的胺基酸序列予以界定。亦可由「取代、刪除或添加」及「雜交」等詞與該基因之功能的組合予以界定,若有必要,可加入以上位概念界定之基因來源併行描述。

 

(二)載體:可由其嵌入DNA之鹼基序列、該DNA之切割圖譜、分子量、鹼基對之數目、載體來源、該載體之製法、載體之功能或特徵等予以界定。

 

(三)重組載體:可由基因及載體至少一者予以界定。

 

(四)轉形株:可由宿主細胞及導入宿主之基因(或重組載體)至少一者予以界定。

 

(五)融合細胞:可由親代細胞、該融合細胞之功能與特徵、獲得該融合細胞之製法等予以界定。

 

(六)蛋白質:

 

1. 可由其胺基酸序列或編碼該胺基酸序列之結構基因的鹼基序列予以界定。

 

2. 可由「取代、刪除或添加」及「雜交」等詞與該重組蛋白質之功能的組合予以界定,若有必要,可加入以上位概念界定之重組蛋白質來源併行描述。

 

3. 若無法以序列界定時,可由該重組蛋白質之功能、物化特性、來源、製法等予以界定。

 

(七)抗體:單株抗體可由該抗體所辨識之抗原、生產該抗體之融合瘤、或交叉反應性等予以界定。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92&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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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4

 

一.   前言

 

「中草藥」涵蓋植物、動物、礦物、藻類、蕈類等天然物或其萃取物或組成物,但不包括單一化合物或其組成物,相較於以化學物質為活性成分之西藥發明,中草藥發明所含有效成分大多不明,亦不易由其分離、純化出具特定結構之單一活性物質,而中草藥之基本理論與西藥有所差異,單方與複方之運用特色更是西藥發明所少有者,以致此類發明在申請專利範圍之界定與審查上,皆難以適用一般醫藥發明專利之規範與實務,本文依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中草藥相關發明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申請標的

 

(一)物之請求項

 

1. 中草藥組成物。

 

2. 中草藥萃取物。

 

3. 中草藥劑型。

 

4. 含有中草藥之飲食品、化妝品。

 

5. 含有中草藥之藥用材料。

 

6. 含有中草藥之醫療器材或裝置。

 

(二)方法請求項

 

1. 中草藥之製備方法。

 

2. 中草藥之萃取方法。

 

3. 中草藥之炮製方法。

 

4. 中草藥劑型之製備方法。

 

5. 含有中草藥之飲食品、化妝品之製備方法。

 

6. 含有中草藥之藥用材料之製備方法。

 

7. 含有中草藥之醫療器材或裝置之製備方法。

 

8. 中草藥之品質監控方法。

 

(三)用途請求項

 

1. 中草藥之醫療用途。

 

2. 中草藥之非醫療用途。

 

(四)非屬發明之類型

 

1. 自然法則本身:若申請專利之發明為中醫藥相關之原理或理論,其並非解決技術問題之技術手段。

 

2. 單純之發現:若申請專利之發明為天然形態存在之植物、動物或礦物等。

 

3. 違反自然法則者:由於無法實施這種類型之發明,故屬非可供產業利用之發明。

 

4. 非利用自然法則者:利用自然法則以外之規律者,或其他必須藉助人類推理力、記憶力等心智活動始能執行之規則、方法或計畫。

 

5. 非技術思想者:抽象之構想或欠缺具體技術手段之概念,其僅為意圖解決問題的願望或想法。

 

(五)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1.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

 

2.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說明書

 

(一)說明書之記載方式

 

組成物:必須記載其組分及配比、製備步驟及條件、功效或用途等,並有具體明確數據或資料證實該功效或用途。

 

製法:必須記載其原料之種類、用量,以及操作技術內容,如步驟及條件等。

 

用途:必須記載該用途(如治療之病症或藥理機制)、有效量及使用方法等,並有具體明確數據或資料證實該用途。

 

(二)界定療效

 

若以西醫治療的病或藥理作用界定療效,應以業者普遍採用的科學方法,如進行體外試驗、動物試驗或臨床試驗,以科學數據證明其療效;亦可說明有效成分與療效之相互關係、藥理作用或作用機制。

 

若以中醫治療的證或病界定療效,可以中醫辨證論治原則推論所申請之藥物對該證或病具有療效。

 

(三)組成物之療效

 

1. 以中醫治療的證或病界定療效:應記載有關推論或驗證該組成物療效之完整說明,例如各組成藥材或該組成物本身之相關中醫藥學理論及其具有療效之理由,或引述適當之參考文獻或資料,或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療效。

 

2. 以西醫治療的病或藥理作用界定療效:應記載該組成物原治療之中醫的證或病與該西醫的病或藥理作用之關係,或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療效。

 

(四)萃取物之療效:

 

以中醫治療的證或病與西醫治療的病或藥理作用界定療效,應記載該萃取物具有該療效之藥理說明或參考文獻資料,或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療效。

 

 

 

四. 申請專利範圍

 

(一)物之請求項

 

1. 組成物:一般分為包含單一藥材之單方組成物及包含多種藥材之複方組成物。若為組成物之組分,應界定原料藥材之種類或成分;若其技術特徵亦包括組分之配比,應界定原料藥材之用量或比例。

 

2. 萃取物:通常包含多種成分,非屬純物質,無法以化學名稱、分子式、結構式或物理、化學性質明確界定,因此常以製法界定產物之方式予以界定,使其與先前技術有所區別,此時,應記載該製法之原料及製程等必要技術特徵。申請專利之發明應認定為最終產物本身,而非申請專利範圍記載之製法。

 

3. 劑型:應載明該劑型之種類。

 

(二)方法請求項

 

製備方法者:其技術特徵需包括原料、製程及產物。其中,原料特徵應界定藥材之組分,或另包括藥材間之配比。製程特徵應界定必要之製備步驟及參數條件。產物特徵一般是指劑型,若發明之技術特徵與劑型有關,應界定明確之劑型。

 

處理方法者:其敘述方式可為「一種處理X之方法,其是使用中草藥產物A」,其技術特徵包括處理之用途及使用之中草藥產物。

 

(三)用途請求項:用途請求項可以應用、使用或用途為申請標的,視同方法請求項。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93&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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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2

 

.   前言

 

醫藥相關發明包括單一化合物、醫藥組成物、診斷或檢驗試劑與化妝品等醫藥領域之相關發明,本文依據專利審查基準之醫藥相關發明一章,對其作簡介。

 

 

 

. 申請標的

 

(一)醫藥相關發明之請求項分為物之請求項及方法請求項,而形式上為用途的請求項,其申請標的應視為相當於方法請求項。其中,物之請求項可包含:化合物、組成物、劑型、套組與檢測裝置等。方法請求項可包含化合物之製備方法、組成物之製備方法、劑型之製備方法與檢測方法等。用途請求項可包含:化合物或組成物用於製備藥物之用途與化合物或組成物用於醫療材料之用途等。

 

(二)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若申請之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對象、有關疾病之診斷與獲得疾病之診斷結果為直接目者為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其中,人類或動物之治療方法,是指使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恢復健康或獲得健康為目的之治療疾病或消除病因的方法,尚包括以治療為目的或具有治療性質的其他方法,如預防疾病的方法、免疫的方法。

 

而人類或動物之外科手術方法,是指利用器械對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實施剖切、切除、縫合、紋刺、注射及採血等創傷性或介入性之治療或處理方法。

 

 

 

. 說明書

 

(一)醫藥產物:應記載醫藥產物的確認、製備及用途,其重點是如何製造及使用該產物。

 

(二)醫藥方法:應記載實施該發明之製備技術內容,包括原料、製程及產物。原料部分包括各個組分及配比;製程部分包括製備步驟及參數條件。

 

(三)醫藥用途:應記載所使用之產物、醫藥用途、有效劑量及使用方法等,並應記載對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足以證明該產物可用於發明所主張醫藥用途之藥理試驗方法及結果。

 

 

 

. 申請專利範圍

 

(一)請求項之範疇

 

醫藥相關發明領域中,物之請求項包括化合物、醫藥組成物、劑型、套組、包裝或組合等申請標的。

 

若申請專利之發明是關於將化合物或組成物用於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之目的,由於以用途(或使用、應用)為申請標的之醫藥用途請求項,視同方法請求項,屬於人類或動物之治療方法,應不予專利;若改以下列方式撰寫,例如「化合物A作為藥物之用途」、「化合物A在製備治療疾病X之藥物的用途」或「醫藥組成物B之用途,其是用於製備治療疾病X之藥物」等撰寫形式(瑞士型請求項Swiss-type claim),則非屬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二)請求項之記載原則

 

1. 化合物請求項:由於很難以化合物的功能或特性來預測其結構,原則上應以化學名稱或分子式、結構式等結構特徵界定其請求項。若無法以化學名稱或分子式、結構式界定時,可以物理、化學特性界定;若仍無法以物理或化學特性界定時,可以製法界定。

 

2. 醫藥組成物請求項

 

醫藥組成物請求項應以組成物的組分或者組分及含量等組成特徵來表示,並使用適當的連接詞如開放式、封閉式及半開放式等表達方式。

 

若所述之醫藥用途僅以功能性用語或定義界定所欲治療的症狀,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瞭解所涵蓋的具體病症為何,原則上該請求項是不明確的,除非說明書提供實驗測試或測試標準之指示,或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申請時說明書揭露之內容,並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可判斷該用語或定義對應於一個或以上的具體病症名稱,該請求項始為明確。

 

3. 醫藥用途請求項

 

醫藥用途請求項中所述之醫藥用途應明確,可以所適用之病症名稱或藥理機制予以界定。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91&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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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一、前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2 1 22 日發布「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五章」修訂,並自10211日生效,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五章中草藥相關發明」修正要點:
(
) 此次修正中,配合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總則之修正予以修正,並將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同時修正章名及架構。
 
(
) 修正2.1一節「申請專利之標的的類型」為「請求項之範疇」,其中,中草藥相關發明之請求項一般分為物之請求項及方法請求項,而形式上為用途的請求項,其申請標的應視為相當於方法請求項。並同時以此修正「5.1請求項之範疇」一節。
 
(
) 在「2.3.2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一節中,配合專利法第24條及總則第二章審查基準之修正,修正「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為「人類或動物之診斷」,同時修正「屬於疾病之診斷方法」為「屬於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診斷方法」。

(
) 在「3.說明書」一節中,新增「3.1前言」一節以整合原「發明說明」及「發明名稱」二節,同時規範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
 
(
) 在「3.3.2.1組成物之療效」一節中,配合專利法修正,將「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要件修正為「可據以實現要件」。

(
) 在「5.1.3.1醫療用途」一節中,申請標的為中草藥之醫療用途者,新增「物質A作為藥物的用途(或使用、應用)」請求項之撰寫形式。
 
(
) 在「6.3 進步性」一節中,將中草藥功效之判斷中的「是否產生非顯而易知之功效」修正為「是否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
) 在「6.3.2選擇發明」一節中,在關於一已知藥材中選擇特定基原之個別品種的藥材中,刪除「非屬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

(
) 在「6.3.3.2利用已知特性之用途」一節中,將「性質」修正為「特性」。
 
三、結語

 

此次「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五章中草藥相關發明」已按10211日生效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做出修正,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專利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修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第十五章」,並自10211日生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318939&ctNode=750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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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一、前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2 1 22 日發布「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修訂,並自10211日生效,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修正要點:
(
) 修正2.1節之「申請專利之標的的類型」為「請求項之範疇」,其中,醫藥相關發明之請求項一般分為物之請求項及方法請求項,而形式上為用途的請求項,其申請標的應視為相當於方法請求項。
 
(
) 2.2.1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一節中,依新專利法第24條及總則第二章審查基準修正相關內容。
 
(
) 2.2.1.3人類或動物之外科手術方法」一節中,刪除「外科手術方法若非以疾病之診斷、治療為目的,則無法供產業上利用,例如美容、整型方法。」

 

同時新增外科手術方法包括非以診斷、治療為目的之美容、整型(如割雙眼皮、抽脂塑身、豐胸)方法。

(
) 3.1.1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的審查」一節中,配合專利法第26條第1項之內容修正,並參照總則第11.3.1 可據以實現要件,將「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修正為「可據以實現要件」。
 
(
) 4.1請求項之範疇」一節中,新增用途請求項例如「化合物A作為藥物之用途」的撰寫形式,並說明「化合物A在製備治療疾病X之藥物的用途」或「醫藥組成物B之用途,其係用於製備治療疾病X之藥物的用途」視同一種製備藥物之方法,非屬人類或動物之治療方法。

(
) 4.2請求項之記載原則」一節中,新增「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申請專利範圍為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備專利要件的審查對象,因此,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
 
(
) 4.2.1明確」一節中,修正「物的發明例如化合物或組成物均可以各種方式,例如結構、作用、功能、性質、特徵、方法、用途或前述方式之組合界定其技術特徵」為「物之技術特徵應以結構予以界定,若無法以結構清楚界定時,始得以功能、特性、製法或用途予以界定」。
 
(
) 4.2.1.2醫藥組成物請求項」一節中,配合絕對物質新穎性觀念,刪除醫藥組成物通常以所適用之病症名稱或藥理作用與習知醫藥用途區別之記載。

(
) 4.2.4審查注意事項」一節中,新增「醫藥用途請求項,若以藥理機制界定其所製備藥物之用途,則須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該藥理機制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可得實質對應一個或以上的具體病症名稱,始認定請求項為明確。」
 
(
) 5.2.2醫藥組成物請求項」一節中,新增「以醫藥用途界定組成物之發明,通常只是對該組成物所適用之病症、藥理機制或使用方法的描述,應認定其申請專利範圍為組成物本身,所記載之用途對於判斷其是否符合新穎性或進步性不生作用。」

 


(
十一) 5.2.3醫藥用途請求項」一節中,新增「若化合物或組成物具新穎性,其醫藥用途請求項當然具新穎性;若化合物或組成物不具新穎性,其醫藥用途請求項係就所使用之化合物或組成物所主張的醫藥用途來判斷」,並例示說明。

 


三、結語

 

此次「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已按10211日生效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做出修正,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專利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修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第十五章」,並自10211日生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318939&ctNode=750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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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03

 

.前言:

 

專利之搜尋與調查是科技研發中十分重要的一環,而適當的運用專利分類號,能讓專利檢索更為精確且有效率,國際專利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IPC)是目前正在使用的國際專利分類標準,於1971年根據斯特拉斯堡協定(Strasbourg Agreement)所建立,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所管理,目前IPC採用動態方式增加新分類,而最新的版本是2013 11日生效的IPC 2013.01版,目前有超過一百個國家採用國際專利分類系統,因此,IPC可說是所有專利分類系統中最重要的一個。

 

 

 

.IPC之分類原則:

 

IPC分類表定義了5個分類原則:

 

1. 整體分類

 

所有的技術主題應當儘可能作為一個整體來分類,而不是將他的各個組成部門分別分類。

 

2. 功能分類

 

技術主題按功能分類分入功能分類位置,分類表中不存在該功能分類位置的,則分入適當的應用分類位置。

 

3. 應用分類

 

所有的技術主題按應用分類分入應用分類位置,分類表中不存在該應用分類位置的,則分入適當的功能分類位置。

 

4. 既功能又應用的分類

 

所有的技術主題既按功能分類分入功能分類位置,又按應用分類分入應用分類位置,若分類表中不存在該功能分類位置,則只分入應用分類位置,若分類表中不存在應用分類位置,則只分入功能分類位置。

 

5. 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的分類

 

 

 

. IPC分類號之結構:

 

國際專利分類系統之本質是一種分類導航式之檢索及歸類系統,且專利之發明亦可能有兩種以上技術主題的國際專利分類存在。

 

IPC分類號分為五階層結構,各階層具從屬關係,其結構按階層次序分別包含:「主部 (section)、主類 (class)、次類 (subclass)、主目 (group)與次目 (subgroup)」。其中主部為A~H之一字母、主類為二位數字、次類為主類後的一字母、主目為「/00」之前的13位數字,次目為「/」後之兩位數字。

 

其中主部包含以下幾樣「A人類生活需要B作業、運輸C化學;冶金;組合化學D紡織;造紙E固定建築物F機械工程;照明;供熱;武器;爆破G:物理;H:電學 」。

 

以「H01F 1/053」為例:

 

其主部為 H:代表電學

 

主類為 H01:代表基本電氣元件

 

次類為 H01F:代表磁體

 

主目為 H01F 1/00:代表依所用磁性材料區分的磁體或磁性物體

 

而相關之次目為:「1/01表無機材料」,「1/03以矯頑磁性為特徵」,「1/32代表硬磁性材料」,「1/04 金屬或合金」,「1/047 以成份為特徵的合金」,「1/053 包含稀土金屬」

 

所以H01F1/053所代表的意思是:「以矯頑磁性為特徵的無機材料磁體,尤是特

 

別包含稀土金屬之硬磁性材料所組成者」。

 

 

 

. IPC分類的基本步驟:

 

首先正確的確定文獻中的發明資訊與附加資訊,找出專利文獻中代表對現有技術做出貢獻的技術資訊與對檢索有用的資訊,並按照IPC分類表的等級,找到最低等級的組,將資訊盡可能完整地分入IPC分類表中,按照主部、主類、次類、主目、次目的順序逐級進行分類,直到找到最低等級的合適的次目。

 

 

 

. IPC2013.01

 

國際智慧財產局WIPO 201311日發布實施最新版國際專利分類系統修訂版,此次修訂中IPC的次類(subclass)與主目(group)有較多變動,這些異動的次類大多是近期熱門的技術領域,必需以更細的次類來定義這些新的專利技術,其完整的變動內容可於WIPO網站專頁取得。

 

 

 

參考資料

 

IPC國際專利分類查詢系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sp.asp?xdurl=mp/lpipcFull.asp&ctNode=7231&mp=1

 

IPC使用指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321716503012.pdf

 

國際專利分類表,MBA智庫百科

 

http://wiki.mbalib.com/zh-tw/%E5%9B%BD%E9%99%85%E4%B8%93%E5%88%A9%E5%88%86%E7%B1%BB%E8%A1%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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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5

 

一、前言

 

一件經過審查核准的專利都是通過實體審查的,不但要滿足專利要件,還必須審查其技術內容確保充分揭露,並足以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該說明書所記載的內容便可據以實現,因此專利所能提供的技術資訊是非常實用可靠的,同時,申請專利並不便宜,且專利權也有時間限制,因此通常真正具有商業價值的發明才會申請專利,因此對於學術研究與科技研發而言,各國官方專利資料庫是不可忽視且相當重要的技術資料來源,透過檢索專利能幫助企業避免研發資源重複投入與產品上市前侵權風險評估甚至能監控競爭對手的研發,也能適當的提供研發人員靈感,本文簡介常用的專利檢索知識。

 

 

 

. 常見的官方專利資料庫:

 

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http://twpat.tipo.gov.tw/

 

美國專利局資料庫

 

http://patft.uspto.gov/netahtml/PTO/search-adv.htm

 

歐洲專利局專利資料庫

 

http://ep.espacenet.com/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http://www.sipo.gov.cn/zljs/

 

 

 

. 檢索方法:

 

1. 一般檢索:使用關鍵字搜尋,是一般資料庫使用最普遍的機制,也是接受度最高的檢索功能,並可指定檢索的欄位進一步限縮查詢範圍,例如:專利細目(Patent Details)、專利案號(Patent Number)、專利名稱(Title)、發明人(Inventor)、所有權人(Assignee)等等。

 

除了欄位之外,檢索尚可使用布林運算符號(ANDORANDNOT)進一步限縮查詢結果,「AND」就是「且」,「OR」就是「或」,「NOT」就是「不要」,值得注意的是,檢索條件愈多,檢索結果必然愈少,雖可得到較為精確的檢索結果,卻也容易過濾掉其他重要的專利,同時,檢索時所用的關鍵字也必須考慮其同義字,以避免遺漏相關資訊。

 

2. 進階檢索:

 

關鍵字可能是一般使用者最常用的檢索方法,但是其誤檢率很高,容易造成專利檢索的效率降低,使用「專利分類號」是更為精確的專利資訊檢索方法,在檢索條件中加入國際分類號(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IPC)、美國專利分類號(US Patent Classification, UPC)或是日本的F-term,將能大幅提高專利檢索的效率。

 


. 以美國專利檢索為例:

 

由於美國是全世界最重要的市場之一,各大企業與重要的專利大都會申請美國專利,因此在初步檢索時,先檢索美國專利可以幫助快速了解該發明領域的先前技術。

 

美國專利局(USPTO)提供1790年至今的美國專利及2001年後早期公開申請案的線上查詢,其中 1790 1975 年的專利只提供影像檔案。USPTO具有 References Cited 的功能,可以連結到引用及被引用此專利之美國專利,同時免費提供所有美國專利授證的專利全文影像檔,並提供三種檢索方式:簡易檢索(Quick Search)、進階檢索(Advanced Search)及專利證號檢索 (Patent Number Search)

 

簡易檢索提供兩組欄位以做布林邏輯(ANDORNOT)的組合搜尋;並接受片語檢索,以雙引號 " " 標住片語;並提供字串切截 (Truncation)搜尋功能,$ 代表右切截的字母,其關鍵字串至少需4個英文字,例如搜尋「wave$」則可搜尋到「waveformwavefrontwaveguide ...」的結果;和各種國家查詢(例如台灣使用TW代替)。

 

進階檢索:在檢索詞前加上一個斜槓(/)並輸入欄位代碼,例如常用的:TTLTitle)、ABSTAbstract)、DNDocument Number)、ACLMClaims)、SPECDescription/Specification)、INInventor Name)、ANAssignee Name)等等,以限縮搜尋範圍。

 


五、結語
在一般人都熟悉網路搜尋的今天,Google亦提供介面親和的「Google Patent」專利搜尋服務,任何人都可以輕易地搜尋自己所需的專利資料,
Google Patent還是無法完全取代如USPTO等官方網站,因為少了最近幾個月的新專利與申請中的專利。如能善用專利檢索與分析,將能有效提高學術界之研究與業界之研發的競爭力。

 

 

 

 


參考資料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http://appft.uspto.gov/netahtml/PTO/search-adv.html

 

專利與專利資訊檢索,國立臺灣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http://www.lib.ntu.edu.tw/Publication/univj/uj2-4/uj2-4_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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